善意取得不适用于占有改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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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新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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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相关的善意取得不适用相关的占有改定,对这类相关物权改变,物权的善意取得是指相关的物权在初始进行取得的,而占有改定一般通过相关物权的转移或偿还使用的,武平的所有人不得随意的更改这类物权的性质和权益。
善意取得不适用于占有改定吗

一、善意取得不适用于占有改定

善意取得不适用于占有改定的情形,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内容,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

二、占有改定的效力

(一)第三人

1、出卖人债权人。包括一般债权人和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对于一般债权人而言,所有权人能够根据物权的支配力,排除他们对该物的任何请求。买受人已经取得所有权,此物已经不是出卖人的财产,出卖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一般债权人时,该物非为担保;出卖人破产时,该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所有权人能够行使取回权。对与出卖人定有买卖契约买受该动产的特定第三人,根据物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同时该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物时,物权对于债权具有优先力。所有权人得直接支配该物,在请求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债权人不得为异议。但该物已由债权人请求法院扣押时,所有权人能否对抗,则有不同意见。债权人所信赖的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其清偿能力,此时债务人的财产应为债务人的实有财产,债务人占有他人的物不应该包括在内。而且法院的扣押,不具有替代占有转移于债权人的效力,债务人未为交付或替代交付,第三人也未取得直接或间接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2、不法行为人。占有改定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为所有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动产,任何人不得妨害。第三人侵夺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返还该动产。第三人损毁该动产时,所有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第三人妨害该动产时,可以请求妨害的预防。

3、直接占有人的继承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不得超过被继承人享有的范围,被继承人财产上的负担也拘束继承人。因而所有权人如同直接占有人,不管继承人是否善意,都可以向继承人主张物权。在直接占有人为法人时,法人分立、变更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分立、变更后的法人主张物权的效力。

4、恶意从出卖人处受让该动产者,包括受让所有权和取得质权的第三人。恶意从直接占有人受让物权并取得物的占有者,该转让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为无权转让,该第三人不得对所有权人主张取得所有权。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要求,在于使第三人知晓该物权的变动,因而谨慎交易,避免受到物权的支配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的不当侵害。使外人知晓的方式,动产的交付是其中的一种。但是其于因交付公示之外,使人知晓物权的变动者,即使没有物的现实转移,也已具有公示所应有的功效--使第三人知晓物权的变动,足以警醒第三人,使其为正常的交易。因而此时第三人没有保护的正当理由,不得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我国的当事人在办理时,用根据自身的身份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相关的当事人如对自身的物权产生质疑时,应积极的要求这里物权的所有人说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要求这类人员进行相应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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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不适用于占有改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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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适用不适用占有改定?
善意取得是不适用占有改定的。在我国的物权和所有权的移转的法律法规中,此时是包含着很多种交付的方式的,比如说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占有改定其实包含两次拟制的交付,此时和普通的交付存在着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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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不适用于占有改定的情形吗
善意取得不适用于占有改定的情形,对于不动产,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占有即所有,此时是使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的,但是占有改定是一种法定的交付方式,而不是一种占有的状态。若是财务的占有者,并不想其转交给债权人转而售卖给其他公民,此时无疑会损害该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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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我国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从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很少能体现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法律保护,造成这种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法律规定的犹豫性与模糊性。因此,在将来的物权立法中应该明确地体现对善意购买赃物者的法律保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对于善意购买赃物的受让人应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原则,以公平原则为补充,具体内容可表述为:受让人善意购买赃物的可以取得赃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应向非法出让人要求赔偿。但是,如果非法出让人没有能力赔偿的,可以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善意受让人给予所有人一定的补偿历经七次审议,我国立法史上最为慎重的一次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终于2007年3月16日公布。但该法的正式出台并不意味着围绕该法的争论已经平息。不可否认,《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的许多规定都具有里程碑意义,对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起到了积极的意义。然而,正因为它意义重大. 二、善意取得是否要求有交易行为善意取得是否要求有交易行为。善意取得制度意在保护交易安全,因而惟有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这种交易主要是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债务清偿、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的。如果通过继承、遗赠等行为取得的,则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力。因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只能从被继承人和遗赠人那里取得其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通过继承或受遗赠而取得除被继承人和遗赠人以外的他人的财产。对于善意取得的交换行为是否应为有偿,各国规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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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的内在心里活动状况。善意作为人的主观活动状况,不显于外部,难于度测,但作为法律概念,必须具有可度量性和可操作性,应有其具体的衡量标准。此时所采用的就是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就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受让人就其出于善意来举证,就加重了受让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于善意的时间,通常认为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即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财产时,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时的效力。如果受让人在交付财产以前处于恶意,亦可推定其交付财产时为恶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一个诚实,不贪利的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应当查明财产的来源,如果不经调查就无偿受让财产,其本身就非善意,或者说是有过失的。在无偿受让财产中,受让人取得了财产利益,返还其取得的财产并没有使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失。所以,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者支付金钱为代价,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已经进行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根据法律规定有些财产的转让,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如不动产转让,汽车、船舶等动产的转让,在需要进行转让登记的情形下,以登记的时间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志。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
一,即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
什么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于善意取得。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归国家所有或归还失主,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的内在心里活动状况。善意作为人的主观活动状况,不显于外部,难于度测,但作为法律概念,必须具有可度量性和可操作性,应有其具体的衡量标准。此时所采用的就是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就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受让人就其出于善意来举证,就加重了受让人的举证负担,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对于善意的时间,通常认为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即让与人向受让人交付财产时,至于以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时的效力。如果受让人在交付财产以前处于恶意,亦可推定其交付财产时为恶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一个诚实,不贪利的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应当查明财产的来源,如果不经调查就无偿受让财产,其本身就非善意,或者说是有过失的。在无偿受让财产中,受让人取得了财产利益,返还其取得的财产并没有使其财产权益遭受损失。所以,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者支付金钱为代价,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已经进行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根据法律规定有些财产的转让,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如不动产转让,汽车、船舶等动产的转让,在需要进行转让登记的情形下,以登记的时间作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标志。在不需要登记的情形下,占有的转移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
一,即受让人实际占有交付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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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适用占有委托物,不适用占有脱离物,占有脱离物是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丧失占有的物,比如脏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这样是为保护受让人的权利,保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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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吗?
占有改定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此时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性。在占有改定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变动的情况下,转让行为发生后,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只是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因此受让人只是一种观念交付的占有,而不是现实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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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一般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占有的委托物,善意取得是属于利用善意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所有权,而对于占有改定是属于将自己的所有物交付给另一方使用,但自己仍获得此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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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归还欠款的不适用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赃款不适用善意取得。
首先,赃款的表现形式是一定量的货币,货币属于特殊的动产。因此,对货币的占有与使用采用特殊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定。货币不是商品,货币本身没有价值。货币既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又是一种支付媒介。货币本来没有价值,只是法律赋予其财产性质。货币的所有与占有是一致的,不会产生分离的情形。且货币的高度的替代性的种类物,既可以充当财产交换的媒介,又可以作为清偿债务的手段。流通性与替代性,是货币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因此,货币在流通过程中所有权与占有是一致的。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受让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也就是说,一方面,我国《物权法》未明文规定货币是动产,对于货币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另一方面,我国《物权法》还规定了例外情形。也就是说对货币而言,如果有例外规定,那么就应当按例外规定办理。
其次,货币不会产生无权处分的情形,无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以无权处分动产为前提,而对货币的处分是不会产生无权处分的情形的。货币没有个性,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货币的占有人即为所有人。因货币的占有与所有属于一致,为他人保管货币的人、盗窃他人货币的人均为货币的所有人,故从这些人处受让货币的占有的第三人,是从真正的所有人那里继受取得货币的所有权,故货币未有善意取得之言。这样,货币媒介财产交易的作为也就得到了保障。
(二)资金借贷是货币的融通行为,不是商品交易,不符合善意取得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原意。
资金借贷行为都是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者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商品的公开交易。而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特别的所有权的取得制度,立法目的在于应近代各国市场经济之要求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既然不存在商品交易,当然不适用这一制度。而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不是善意取得制度立法保护的对象,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按照合法交易模式所取得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脱离了商品交易的资金融通行为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因此,这也充分说明了债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立法在于保护交易制度,而不是保护取得的债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原因在于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随时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三)我国法律对赃款偿还债务有特别规定。
如前面所述,我国《刑法》规定一切赃款都应当追缴,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返还。特别是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以直接规定了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应当予以追缴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应当属于《物权法》第106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形。
可以看出,将犯罪所得用于归还欠款,不论相对人是否知晓其是赃款,都不适用善意取得,此赃款的最终宿命还是被追缴。
最后,在程序方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规定了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查封、冻结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包括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的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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