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销售为目的的售后包租是否违法?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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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强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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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如果说不具备房产销售为目的或者是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的售后包租是违法行为的,那么售后包租也是房地产销售方以投资返利以诱饵将房产销售给业主,那么再与购房者签订租赁合同,那么售后包租的本质并非在于卖房,而是将房产作为作为融资工具以此快速的吸收资金。
不以销售为目的的售后包租是否违法?

一、不以销售为目的的售后包租是否违法?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委托理财的方式、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等。

二、那么这个和正常的商铺有什么区别呢?

正常的开发商做商铺,一般会售一部分房子给业主,另外一部分自己保留,然后进行统一经营。一般来说,商场好不好除了地理位置、商铺定位等因素外,最重要的因素是这家商铺的物业经营管理能力。这个管理是两个层次:物业管理和经营管理。

一般来说,开发商自己保留的商铺比例越高,商铺(写字楼)就越好,反之销售的部分越多,商铺就越差。正常出售交给业主就可以的(部分)商铺,本来完全不需要再从业主手里租回来。开发商非要承诺一定的租金(通常利润丰厚,大概在房价的8%到16%),其实主要的目的是促成快速的将房子卖出去。

目前专门搞商铺的开发商,几乎都不会采取这种形式,它的本质并非在于“卖房”,更多的是把商铺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快速的吸收资金。

售后包租这个商业模式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可以说是大环境出了问题。在自带互害光环的当代,融资和诈骗边界模糊。大量的售后包租之后,往往伴生的是商铺经营不善、开发商捐款撤资——一个不以不动产为目标,而是以融资为终极目标的项目,你指望它做得好也很难。

如果说房地产公司推出了售后包租的销售模式时也是要注意对方是否有非法集资犯罪动机,那么在售后包租的情形中也是会存在租金不到位、房产证无法办理以及开发商跑路等意外情况的,所以说为了避免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失政府也在相关规定中明令禁止售后包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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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包租的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比较普遍的模式是以中介公司或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或受托包租人的售后包租模式,其风险主要在于:其
一、售价虚高,回报落空。开发商在“售后包租”过程中抬高售价,用高额返回租金吸引投资者,但一旦开发商破产或者出现资金问题,其返租承诺或回报率可能无法实现,投资者预期租金收益很难保证,可能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其
二、资金挪用。一般由于开发商资金紧张,才采用包租套现开发模式,一旦融资成功,可能并不真正用到开发的房产上,而是挪做他用。作为投资人,将要面临由此而产生的诸如开发商出现资金断链不能如期交房,甚至造成烂尾工程,甚或是卷款而去的法律风险。其
三、经营风险。众所周知,“售后包租”多出现在商业地产的开发销售中,住宅可以转手卖掉,但是经营失败后的产权商铺便会无人接盘。一旦经营出现了问题,开发商早已套现并获取了丰厚的利润,经营者也可以临时退租,最终的风险将会留给商业地产的产权人承担。其
四、市场、政策风险。当包租房过多,超出市场需求时,势必导致收益减少;政府政策变化也会带来风险,如银行利率的调整,如果利率调高会直接造成购房人按揭还款压力增大。其
五、合同风险。中介公司或租赁公司不履行包租协议也是售后包租一大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投资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责任太小,使其违约成本太低造成的。
售后包租合法吗,售后包租的买房者买房有何风险?
[律师回复]
一、售后包租合法吗所谓“售后包租”,就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所售商品房出售给购房者,但购房者并不实际占用该房,而是交由房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管理机构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并由其向购房者支付房租的一种销售方式。
二、售后包租的买房者有何风险有的购房者主要用该租金来归还银行贷款。也有的购房者是用来投资的。但是这种销售方式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风险
一,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存在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租房者与购房者之间的租赁关系,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的还款协议关系等。一旦一方出现问题,则会导致多方协议无法进行,产生法律纠纷。风险
二,是易被不法开发企业利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果经营该房屋未取得预期经济效益,则会引起连锁反应:承租人无力经营,购房者的租金得不到保证,很可能导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购房人的各项期望利益也化为乌有,以至于产生购房合同纠纷、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等,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因此,“售后包租”的这种销售方式对购房者而言,风险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未竣工的房产的是禁止售后包租的,但法规并没有禁止已竣工商品房的售后包租的销售方式。即使,购房者采用此种方式购房,一定要确定:欲购房产已经竣工。
房屋包销与销售价的关系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包销关系如何确定确立包销关系所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包销人的主体资格,即什么样的人(法人)能成为包销人。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方式,目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包销人资格尚没有规定,更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对包销人的主体资格予以苛求,即使包销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只要包销合同是开发商与包销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合同就应当视为合法有效。
2、包销责任的特殊性。包销作为一种加重代理商责任方式实施的销售代理,相对代销而言,风险要大得多。包销商必须按照包销合同的约定,定期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一旦包销商在合同约定的包销期限内未能售出包销的全部房产,则未售出部分必须由包销人以自己的名义承购,否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风险利益的特殊性。包销商包销的目的在于从中赚取销售价格与包销价格之间的差价,但同时也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包销的商品房难以销售,或销售的价格低于包销的价格,产生的亏损应由包销商自行承担,与开发商无关。为此,包销商对包销的商品房实行价格包干,定死基数,超过基数的赢利(在扣除应交纳的税费之后)归包销商所有,低于基数或售不出去的亏损风险由包销商承担。当然,根据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原则,开发商给包销商的包销底价往往是比较优惠的,因此,只要销售顺利,包销商的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
二、销售价与包销价差价怎么办
1、在商品房包销中,开发商与包销商确定的包销价与实际对外的销售价之间存在的差价,这是包销商所应收取的销售利润。在开发商与包销商签定包销合同后,房屋应该通过包销商进行销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白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但是,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又必须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约定的除外。在商品房销售中只有开发商能够满足法律规定的销售资格,包销商是没有直接进行销售的资格的,包销只是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的内部协议。
2、在商品房交易中,依法纳税是各方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在包销行为与销售行为进行中,涉及税赋有两个问题:(
1)开发商与包销商对外销售中的税赋问题。开发商与包销商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相互之间均产生税赋,销售方依法缴纳营业税,购房者依法缴纳契税。(
2)开发商与包销商对内包销中的税赋问题。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销售专营权转让给包销商。在包销期限内当事人之间的这种交易行为不发生税费缴纳问题。但在包销期内,包销商以开发商的名义与购房者签订销售合同,就进入了销售阶段,开始发生营业税、契税问题。而当包销期限届满后,包销商要按约承购包销剩下的商品房,此时包销商与开发商之间发生直接的买卖,作为商品房的头卖双方也应当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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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销售行为怎么认定?
只要单位、公民向不特定或具有社会性的多数人有偿转让了假药,便可以认定为是销售假药罪的销售行为。若单位、公民是向药品生产厂商等购买药品,那么是不能被认定为是销售假药罪的销售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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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是做生意的 之前没有签订销售合同起了不少的纠纷 想问一下销售合同内容包括哪些 怎么写销售合同
[律师回复] 销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签订销售合同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一份销售合同签订的好坏牵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1. 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 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 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 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 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 延期付款责任: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 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6. 其他事项
  企业可以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对产品包装要求、包装物回收、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装卸货责任、商业秘密保守、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并尽可能保障作为销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以上是对销售合同内容包括哪些问题的解答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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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售后包租商铺是否违法有没有相关的规定?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售后包租,被人给起诉了。
[律师回复] 《解释》规定,如符合上述违法特征,实施以下情形之一,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投资入股的、委托理财的方式、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等。
及时清退可免刑罚
《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据悉,这是考虑到金融体制现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因素,以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称,认定其是否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看公司经营的主业是什么,融资的渠道和主要目的及资金款项的实际用途。
现在我租的房子的对面有一个公租楼,不过好久都没有人住了。最近老是看到对面的二手房东带人来看房,听说是要卖。好奇问一下公租房违规销售有相关规定处理的吗?
[律师回复] 实物配租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例如公租房违规销售
实物配租承租人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
如何处理?
1、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自取消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3、对于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4、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5、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6、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的,如何处理?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取消承租人的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3、尚未取得保障资格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已取得保障资格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申请人的保障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2、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终止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3、尚未取得保障资格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已取得保障资格的,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之日起5年内,申请人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
对上述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保障对象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保障对象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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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天津租售同权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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