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庭前准备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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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那么在买卖合同庭前准备时也是需要阅读起诉状的内容并准备好相关的答辩状、同时也是需要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间提交证据以及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准时出庭,那么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
买卖合同庭前准备有什么?

一、买卖合同庭前准备有什么?

第一,阅读原告起诉状内容,针对原告的起诉状准备好答辩状;

第二,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就自己的答辩主张提交证据;

第三,按照法庭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

第四,如果被告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的有举证期限,当事人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否则逾期举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合同纠纷起诉流程

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三、诉讼立案流程

(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

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三)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如果说当事人因为买卖合同产生了纠纷后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的,那么在进行诉讼时也是需要按照法院的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那么对已经送达的案件时,法院也是会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相应的调解,调解也是可以为了尽可能达成当事人双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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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见被告,增进互信,奠定刑事辩护的基石。
1、全面细致的听取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
2、认真分析犯罪原因,查清有无排除犯罪的事由。
3、了解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态度,区分故意、过失或意外。
4、了解是否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5、了解被告人个人及家庭情况
二、认真阅卷,找准问题,全面掌握案情 。
(1)做好阅卷笔录,详细摘录案情;
⑵全面审查证据,发现疑点,找出疑点,予以突破。审查证据要注重细节,凡是涉及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悔罪表现的一切方面都得引起高度的重视,不得敷衍塞责。
(3)拟好庭上向证人、被告人、被害人发问和质证的提纲,从发问当中揭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和事实。
三、精心制作,把握庭审辩护提纲。
1、立足全案证据。包括控方的证据和辩方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完全忽视案件的证据、脱离案件证据的辩护方案,没有哪一个法院的法官敢支持,其辩护效果可想而知。
2、辩护方案应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辩护方案涉及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无论是无罪辩护还罪轻辩护,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方案不能脱离法律规定而自行其是。
3、注重实效,确保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四、提前设想,搞好庭前预测准备。
为了提高刑事辩护人在庭审时的应变能力,还要搞好庭前预测,增强庭上抗辩能力。庭前准确预测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对公诉意见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对刑事辩护人的成功辩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事辩护人的庭前预测应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方能保证庭上的辩论的“百战不殆”。
总之,刑事辩护人的庭前准备工作是刑事辩护人的基础工作,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刑事辩护人只有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才能在庭审中做到应付自如,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尊严,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刑事辩护人的神圣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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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时庭前准备需要准备什么?
二审时庭前准备需要准备好答辩的意见,然后提交对应的证据原件,开庭的时候还需要携带委托书,律师也要准备律师证和公函等,律师在发现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时候,应该向委托人说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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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1)要充分考虑到案情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尽可能做好证据的固定工作。必要时,应重新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稳定口供和证人证言,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出庭前,要充分估计被告人在庭上翻供或者证人推翻原证言的可能性,并研究相应的对策,强化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体系的完整性和严密性,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在庭审中争取主动。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将使用其证言作为证据的证人名单(包括证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移送人民法院,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宣读。该笔录具有与证人当庭口头陈述同等的法律效力。
(3)证明犯罪是出庭公诉的核心工作。公诉人在出庭前应重点做好举证和质证的准备工作。检察长要加强对制定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的领导,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亲自审查公诉人制定的举证计划和质证方案,以保证出庭公诉的质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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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开庭前准备工作需要哪些?
刑庭开庭前准备工作需要做的就是要准备好所有的材料;特别是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在庭审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同时在开庭三日前还要通知检察院;最后就可以进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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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把村里的房子给卖掉,之间还签订协议了,但是没有按照来大钱,给出现很多问题了,现在需要去进行民事诉讼,正在准备资料,那民事案件庭前证据准备什么呢?
[律师回复] 证据是复原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法是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称新解释)在第四章用三十五个条文,综合了以往的相关证据法规范,对证据规则进行了全新规定。
在缺乏证据文化传统、现代司法仍没有培养出证据逻辑思维的客观现实下,律师应有全新的证据意识。从个案来说,律师为当事人服务最核心的任务不是出庭应辩,而是在庭前帮助当事人搜集、固定以及取舍证据。新解释出台后,依赖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代理理念应当更新。帮助当事人依法、全面搜集证据,是弥补当事人证据意识欠缺、帮助法官顺利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方面。
搜集证据要全面、提供证据要及时、形成证据要规范。接受委托明确法律诉求后,便应全面搜集证据。笔者认为,至少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有哪些证据、证据存放的处所、存在形式、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是否需申请勘验、鉴定、是否有证人或聘请专家证人、是否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庭陈述、是否需要准备反证等,均要在庭前综合考虑、逐一落实。
之所以要有以上全方位的证据意识,因为新解释均有对应的要求。
搜集要全面、手段要合法、提供要及时的要求。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搜集证据要全面。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绝对禁止伪造证据或诱导证人做伪证,因为这不仅是律师职业道德所不允,而且,证据要在诉讼程序这个“熔炉”里千锤百炼,要经得起考验,侥幸心理害人害已。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采纳。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但对当事人会训诫。逾期提供证据致对方其增加必要费用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提供证据不仅要全面,还要及时。
高度重视“当事人陈述”,以免陷入无法反悔的“自认”。当事人陈述,是法定证据之一。新解释规定,法院认为有必要会让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因此,律师在庭要扮演法官的角色,对当事人所陈述的内容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询问,以随时准备当事人接受庭询、做到有备无患。
之所以提出重视当事人陈述,这就是为了确保“人证配合”。因为,律师是以其专业知识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对同一事实,律师的陈述与当事人的陈述专业性不同,所起的证明效果也不同。所以,律师不是“教”当事人如何陈述,而是让当事人明白该如何陈述,对有关事实谨慎确认,以免成为法律自认。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由此可见,除法院查明的事实明显与自认的事实不符之外,自认的后果是直接导致对方免除举证责任。例外是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定。
提前注意“反证”。反证的作用在解释中规定为两种,即“反驳”与“推翻”。有些案件事实,因其客观存在的长期性、公认性、公开性,法律免予当事人举证证明。比如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对于前述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予以反驳。若反驳成立,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免除证明责任。当反驳达到使法官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之时,法官是“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所以,反驳证据也是推翻对方主张的有力武器。
免证的事实还包括: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述的相关证据或事实,需要用反证来推翻,否则该证据或事实便有当然的证明力。由此可见,反驳达到真伪不明状态时,即起到了作用;而运用反证予以推翻的要求明显要高于反驳。所以,对反证的证明力要慎重甄别,以免适得其反。
由此可见,反证的存在,不仅能增加对方的举证负担、强化已方的证明观点,还有推翻既定事实,扭转乾坤的作用。事实上,笔者代理的很多案件均得益于“反证”的出现。
新形式证据与复制证据的挖掘。随着科技应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形式证据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这些由于其体积或存在形态易于识别,也便于保存。但对于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当事人往往欠缺证据意识,因此,这就要求律师要“挖掘”、甚至请网络专家恢复有关电子数据。
当然,一定要突破证据只在当事人手中的狭隘观念。事实上,律师脱离开当事人的线索也可以查找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比如,笔者即从网络搜集到当事人所不知道的、但却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网络证据。
新解释明确规定,提交书证原件困难,可以提供复制件。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佳证据规则与补强证据规则并用,证据链意识同样可以把证据的视线放在书证复制件。从诉讼代理实务而言,摒弃传统证据观念,兼顾新、旧形式的证据,围绕证据的“三性”要求将有关信息与介质纳入证据链条,
然后加以取舍,这是取证的必然要求。
让证人(包括专家证人)无忧无虑地作证。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之一,其证据效力相比于其他证据独具优势。
首先,它依赖证人的感知记忆并能生动描述客观事实的发生与结局,
其次,它接受当事人及法官询问,在冲突的质证中案件事实“水落石出”。因此,如果案件有证人,律师一定要极端重视证人作证的效果,以免尽管证人出庭,却适得其反,沦为败笔。
证人作证既可依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律师对证人出庭的安排有四点。第一申请证人出庭的时间是举证期满前,第二当事人要准备预交证人作证的费用,第三要告诉证人作证有相应的合法补贴(绝非贿买),第四点最重要的是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告诉证人出庭作证不能旁听审理,会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能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笔者在案件出庭前会以最简化的方式再一次询问证人,即“五W”。何时、何地、何人、何因、何果?让证人自然、完整的陈述,从中发现遗漏或对证言进行补强。告诉证人拒绝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让其作出推断性的结论,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答。总之,证人作证需要下功夫。
因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所以,对于专家证人而言,一定要帮助当事人审查确定是否确有必要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包括专家的品行、知识以及其出庭陈述与案件证据体系之间是否会形成冲突。
还有一类证据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仅仅认为取得证明材料即万事大吉,还要兼顾事后法院的核实。比如;单位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这里要求比较严格,要求三个主体完成证明:单位负责人、材料制作者、单位(盖章)。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所以,不是拿到了单位的证明材料就万事大吉,新的解释对律师取证、对当事人取证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明确己方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解释要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在传统的证据学角度称为“举证责任”。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实质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明确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律师在证据体系中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集中优势兵力、对核心证据进行定位的关键。证据之间有机统一、各自辅佐印证、共同证明主张的事实、完成实质的证明责任,这是证据应用的理想状态。
当然,不同的阶段不同的主张也会有不同的举证要求。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熟悉程序法的规定,就在于依赖程序上的正义来争取实体上的正义,而这些程序性的规定或技巧,当事人当然要依赖专业的律师才能实现。
最后,形成证据要规范。条理清晰的证据目录、简洁明了的证明目的、编排科学的证据顺序、规范整洁的书面装订等等,均是律师辛苦工作的产品,有必要把它整理的让法官赏心悦目。实务中,一旦某一案件形成了确定的证据目录,则表明律师对证据基本完成了取舍与对案件趋势的预测。除非出现异常情况、一般情况下案件的进展不会超越预期。
最关键的一点,律师只留存证据复制件,原件要留存在当事人手中,开庭时接受质证。这一点,非常“实用”。
结语:以上为笔者学习新解释的一孔之见,没有关联其他程序中的证据问题。但可以预见的是,该解释的证据内容,已经采纳了有关专家统一证据法的观点。所以,新的解释及即将面世的证据法都要求律师要具有全新的证据意识,这不仅是完成代理工作,同时也是顺利完成案件审理的必须。当然,如果可能,还可以在代理工作中润物无声地培养当事人的证据意识,对于法治的进步增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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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庭前准备有哪些?
民商事庭前准备工作有司法机关制定通知书、选好仲裁人员、对不符合法律适用的提出异议等,在民商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和应对过程中,应当就有关情况进行合法的处理,另外,如果当事人对相关案件可以通过调解来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以进行调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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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在酒吧内参与贩卖毒品 ,已经多次犯罪了,还给卖掉不少了,还非法获利六万元了,现在被抓了,很快要去开庭了,需要做准备的,开庭前要做什么准备什么呢?
[律师回复]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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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要做好什么准备工作,开庭前要做哪些准备
[律师回复] 刑事案件开庭前家属需要做些什么准备呢?
1、受害人一方家属应当做的准备工作:
首先,一定要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一定要有律师,找个懂法律的朋友做代理人也可以。
其次,律师的费用标准各个省的行业标准不一,一般也是几千块钱。
第三,开庭前搜集好各项相关证件向提交。比如被告犯罪的主观故意,您可以申请知情人出庭作证,或者社区、物业等开具证明,
其次,被抚养人的身份证明,小孩的户口,也就是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身份信息。
2、犯罪嫌疑人家属应当做的工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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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庭前准备的有哪些?
行政庭前的准备有: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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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妹妹为了能够挣更多的钱,就参与组织他人卖淫了,已经给组织很多次了,还从中得到组织费了,现在已经被抓了,很快要开庭去处理的,开庭前需要做的准备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开庭10日前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开庭5日前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
3、开庭3日前
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在开庭以前召开庭前会议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二、庭前会议
1、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庭前会议针对的问题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管辖异议;
回避;
申请调取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3、庭前会议的程序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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