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的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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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法院确认有错误的将不予以执行,有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处理。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具有有法律效力,案件双方当事人应该在法庭予以服从或者提出异议,法院再予以处理。仲裁裁决之前审判人员也要反复确认无误之后再做出决定。
生效的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怎么处理?

一、生效的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怎么处理?

1、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如生效商事仲裁裁决被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2、对于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法律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再审,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另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对此也可以依职权提出抗诉

3、《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只规定了对“一裁终局”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救济权。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9条规定的救济权的对象也仅限于用人单位一方,并不包括劳动者一方。这种对“一裁终局”的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救济,相对于绝大部分的非“一裁终局”案件而言,不仅救济的相对数量极为有限,而且这种救济权的赋予是以提前牺牲了用人单位向法院的起诉的权利为代价的。

救济途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年10月18日劳部发[1993]276号) 第34条规定:“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即当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当发现本委员会的裁决书有错误,其可以启动仲裁委员会讨论程序,并进行内部的自我纠正。

虽然仲裁委员会主任对错误的发现,也完全有可能是在当事人向仲裁委会员提出异议后而发现。但是,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发现的错误,至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的规定,为仲裁委的自我纠错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

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如果没上诉的话是十五天后生效;裁定书是十天。二审是当即生效。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是十天后生效。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其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仲裁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些都是制作仲裁裁决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先回核实诉讼的真实性再予以受理。法院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地位、作用是很重要的,处理过程中药保持严谨性和专业性。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之间都应该保持专业的工作能力。保证案件处理的零误差,以及维护合法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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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提起诉讼救济。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认为一裁终局裁决具有应当撤销法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裁终局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一裁终局之外的其它争议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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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错误能否更正?
可以更正。如果仲裁裁决出现了错误是可以用复议监督或者是重新仲裁的方法对原来的错误进行更正的。不过如果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时发现了裁决存在错误,并且能够找到有关的证据,那么当事人在收到了最终裁决书那一天算起的十天之内就需要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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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前段时间在出差的途中,公司承诺了会给我叔叔差旅费用的,但是公司违背了约定,被我叔叔申请了仲裁了,仲裁裁决作出后发现有明确错误,撤销裁决是怎么处理的
[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是仲裁法第五章的规定。该法对此类案件的申请时间问题、管辖和人民法院的审查内容、审理期限、处理方式和法律文书适用等都有明确规定,惟独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的问题没作规定,至今笔者所见到的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也没有提及。由于法律上存在着这个漏洞,所以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其中不乏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
笔者认为,从仲裁法的规定看,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撤销裁决权,只是一种司法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此类案件是实行一审终审制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行使司法监督权,仅限于审查仲裁裁决中有无法定的撤销情形,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并建议采用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式抗辩,然后由法院判明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派员旁听案件审理。这样既能保证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有效监督,通过司法监督促进仲裁活动的健康发展,又能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确立人民法院对仲裁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最近我和公司又纠纷,我就申请了仲裁裁决,结果令我失望,可是已经生效了,我就想问一下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到底应该要怎么进行申诉呢?麻烦了
[律师回复] 您好,劳动仲裁合议庭程序是这样的: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职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2,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辩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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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年10月18日劳部发[1993]276号) 第34条规定:“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委员会宣布原仲裁裁决书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即当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当发现本委员会的裁决书有错误,其可以启动仲裁委员会讨论程序,并进行内部的自我纠正。虽然仲裁委员会主任对错误的发现,也完全有可能是在当事人向仲裁委会员提出异议后而发现。但是,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发现的错误,至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的规定,为仲裁委的自我纠错提供了法律依据。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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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仲裁裁决有错误怎么办
认为仲裁裁决有错误,如果是仲裁法作出的裁决,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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