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投案追诉前怎么处理?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条款使用的关键条件就是时间的限定,限定在“被追诉前”。所以正确界定“被追诉前”的含义不仅能够“劝导”行贿人为了争取宽大处理而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有利于案件的侦破,而且也是遵循《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具体而言,是指行贿人在其行贿犯罪事实或其本人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所在单位、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员投案并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
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相关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行贿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最高法关于行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最高法关于行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综上所述,行贿嫌疑人在检察院追诉之前,投案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刑法修订案,有这样情节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按照自首处理,如行贿金额不大,情节轻微的,检察院可以不予起诉。对追诉之前的界定应当以公安机关立案为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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