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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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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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同时在仲裁裁决做出并送达当事人后仲裁程序即可终结,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是不可以向上一级申请;而诉讼程序也是存在二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有异议时也是可以提起上诉,同时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60日而诉讼期限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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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程序区别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法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对一审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二、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劳动争议诉讼

1、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付劳动者工资住房补贴所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或者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下列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而造成损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所受损失的争议;

(2)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或者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工伤,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三、我国的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是多久

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在劳动者工作的期间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都是需要按照合同以及劳动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当双方发生了劳动争议后也是需要先进行协商沟通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也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当劳动仲裁仍然没有解决双方的争议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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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经济争议仲裁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经济仲裁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关系,劳动仲裁适用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2、设立依据不同。3、立案条件不同。3、立案条件不同。4、适用法律不同。5、仲裁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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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律师回复] 1、由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少于仲裁裁决事项,导致已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事项无法申请强制执行。
2、在实践当中,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都是由劳动者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是被申请人,很多的仲裁裁决结果都是用人单位履行义务,因此,仲裁裁决之后,大量的诉讼案件是由用人单位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起诉后(如起诉请求判决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支持其诉请,则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法院认为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则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
3、这里的问题在于,根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法院的审理是依据原告(用人单位)的起诉而进行,对于原告并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内容,则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在仲裁裁决结果为用人单位履行多项给付义务时,这导致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而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部分裁决内容因裁决书的无效,而无法得到执行。
4、在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一方不服而起诉时也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在实践当中,有的劳动者只是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而起诉时只将不服的部分仲裁裁决内容列为诉讼请求,法院固然也只是针对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判决,不论法院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已经被仲裁裁决所支持的部分事项因裁决书的无效而变为一只空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其未起诉部分的裁决事项也没有有效的裁判文书。
5、在起诉后仲裁裁决即不生效的规定及“不诉不理”基本原则的制约下,劳动者容易陷入被动不利的局面。特别是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对裁决结果并无异议因而未起诉,而用人单位因对多项裁决内容中的某一项不服(如加班费),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依据不足,而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
6、事实上双方对于加班费之外的其他项仲裁裁决内容(如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并无异议,判决生效之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仲裁裁决所支持的如经济补偿金、工资等时,若用人单位拒绝,则劳动者就陷入没有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的困境,因为仲裁裁决不生效,而法院判决书只对加班费进行判决。这显然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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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的因为工作出了大错误领导扣除了我非常的多的工钱,我觉得不合理之后协商一致没有结果我就向劳动局申请仲裁了,我想先了解一席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规定都啥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
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有四种解决渠道: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一审),对一审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即二审)。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除了协商和调解之外,对劳动者而言,是一裁两审。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部分劳动争议是一裁两审,部分争议则是一裁终局,
当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除了某些特殊情况外,下列两类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的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纠纷仲裁与诉讼的过程是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发起劳动仲裁,然后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对一审不服,可以申请再次起诉。仲裁的最终裁决,通常是对当事人进行经济的赔偿的争议或在工作、休假等方面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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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与经济争议仲裁的区别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争议仲裁与经济争议仲裁的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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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启动条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表明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关。而民事诉讼不需要双方协商,只要一方的符合法定条件就会受理。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进行诉讼,即你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
2、机构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法制局)和商会统一组建,其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和政府机构人员从事的机构是国家法律的审判机构。简单地说,仲裁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就约定以后出现纠纷时叫某仲裁机构做“娘舅”,一旦裁定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决定。
4、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申请仲裁,也不能向人民再行、上诉。而民事诉讼可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并且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这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而民事诉讼无特殊情况必须公开审理。
5、收费不同,仲裁费没有规定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有规定。仲裁费比诉讼费高,如二万元的纠纷,仲裁费是1350元,诉讼费是800元。
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依当事人申请人民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进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并且可以执行、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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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其与有关国际公约所称的仲裁并无任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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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仲裁与诉讼的申请有先后顺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一般的仲裁与诉讼,是没有先后顺序的,但是对于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仲裁,才能提讼。 什么是劳动仲裁 所谓劳动仲裁诉讼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两项专门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劳动纠纷仲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机构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纠纷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劳动纠纷诉讼是指人民对当事人不服劳动纠纷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的劳动纠纷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一、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关系: 劳动纠纷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纠纷当事人须首先将纠纷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对该劳动纠纷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而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纠纷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纠纷处理条例》;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 劳动纠纷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纠纷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纠纷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纠纷案件内从头另行全面审理。 7.收费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受理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如北京为300元;而劳动纠纷诉讼受理费则有全国统一标准为:50元。 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纠纷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仲裁与诉讼的提起有先后顺序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仲裁与诉讼的提起有先后顺序吗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与诉讼的提起有先后顺序吗
对于一般的仲裁与诉讼,是没有先后顺序的,但是对于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仲裁,才能提讼。
什么是劳动仲裁
所谓劳动仲裁诉讼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两项专门解决劳动纠纷的法律制度。劳动纠纷仲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机构根据劳动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纠纷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劳动纠纷诉讼是指人民对当事人不服劳动纠纷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的劳动纠纷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
一、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关系:
劳动纠纷仲裁是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纠纷当事人须首先将纠纷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应当对该劳动纠纷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差异:
1.性质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而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纠纷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书在当事人未于法定期间内的情况下即产生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纠纷纠纷则是完全的司法性质,具有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2.依据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纠纷处理条例》;劳动纠纷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3.原则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原则是:
①先行调解原则;
②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③及时原则。
劳动纠纷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只有一审,仲裁裁决作出并送达后,仲裁程序即终结,如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向上一级仲裁机构再行申请,而只能向人民进入诉讼程序;劳动纠纷诉讼则有二审,诉讼一审结束后,如对一审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上诉,二审应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5.审限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审限为自立案起之日起60日,案情复杂需延期的,报批后可最长延期30日;劳动纠纷诉讼一审的审限为: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报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简易程序三个月,诉讼二审的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可报批延长。
6.效力不同。劳动纠纷仲裁的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未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则裁决发生法律效力,而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向提起了诉讼,则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纠纷案件内从头另行全面审理。
7.收费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和劳动纠纷诉讼的受理费虽然都是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但收费标准不同。劳动纠纷仲裁受理费没有全国统一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比如北京为300元;而劳动纠纷诉讼受理费则有全国统一标准为:50元。
8.当事人称谓不同。劳动纠纷仲裁中的当事人分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第三人;劳动纠纷诉讼中的当事人则在一审时被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在二审时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在审判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已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在严格执行该制度上还存有疑意。例如: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长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当事人不得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此有人认为可视为争议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确实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实体上作出仲裁裁决;
二是视为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结论(包括裁决、决定、通知书三种形式)。因而,凡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的,都属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都是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方法。一般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于劳动争议诉讼,对劳动争议进行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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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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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何区别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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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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