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路上摔伤一般不属于工伤,因为根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
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经本单位负责热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进行技术改进的;
2、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的活动的;
3、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4、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本人问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5、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6、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找造成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7、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8、从事本单位日常供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领事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9、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公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工伤认定程序:
1、企业(单位)申请程序:
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口头或电话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在15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30日内提交《海东地区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应向海东地区劳动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2)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伤(亡)人员初次治疗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9)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个人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在上班途中自己摔伤的这种情况不算工伤,上下班途中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而员工自己摔伤跌伤的这种情况,其实本人都没有必要专门的申请工伤认定,成年人做事不能任何时候都有其他人承担后果。
综上,上下班的路上现在已经被视为是工作时间的延伸,但是这不意味着在期间受到的所有伤害都是可以由单位承担支付药费的责任的,比如非自己原因而被其他车辆撞伤才是工伤,如果是因为自己走路不小心的缘故而摔倒受伤,就只能自行负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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