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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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当中对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详细规定是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律师可以行使阅卷权,但实际上律师只可以查阅、摘抄案件的诉讼文书以及一些技术性的鉴定材料,意味着其他跟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是有权利拒绝让律师查看的。
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是什么?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交全部案件材料。自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辩护律师阅卷。”

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在起诉阶段只能看到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司法鉴定书书等少量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证据材料检察院有权不让律师看。

二、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综上所述,案件只有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拥有阅卷权,在此之前,和案件相关的鉴定材料律师都是接触不到的。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当然也要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公安机关已交审查起诉以后的三天之内应该通知律师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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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是“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范围扩大至“本案的卷宗材料”,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则未作改变。2012《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由于《刑事诉讼法》的位阶高于《律师法》,因此对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的冲突,应适用2012《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仅限于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中对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的限定与2012《刑事诉讼法》冲突,应当无效,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本案卷宗材料的限制可以继续适用。希望能对你想知道关于刑事辩护律师的阅卷权问题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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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阅卷权是怎么规定的?
指定辩护阅卷权是律师可以及时查阅或者复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的机关,辩护律师可以向相关的机关申请已经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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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哥哥是政府官员被行政复议了,我想问问刑事辩护中的阅卷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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