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书记员开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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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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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书记员开庭前准备工作有很多,包括接受当事人诉讼材料及证据、送达开庭通知书、布置法庭、核查到庭人数并维持纪律等。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书记员作为工作人员,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障庭审工作顺利进行。
法院书记员开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法院书记员开庭前准备工作有哪些?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书记员在开庭之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1、送达与接收当事人庭前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并及时如数交给案件的承办法官;

2、送达开庭通知;

3、在开庭前3天张贴开庭公告;

4、布置法庭;

5、核查到庭人员情况,开庭时向审判长报告出席人员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6、请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代理人、鉴定人等入座。

二、法院书记员履行哪些职责?

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庭前做什么准备?

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

2、确认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通知,开庭通知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

3、出庭准备。开庭时,诉讼参加人应向法庭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综上所述,书记员是法院工作人员之一,负责的业务范围也比较广,在开庭之前要做好准备工作。书记员接受诉讼材料并移送给法官、在开庭之前发送通知书、查验诉讼当事人是否到场、在法官开庭之前维持好相关纪律,宣传开庭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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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能决定结婚在一起,双方一定是有感情的。如果感情出现了破裂,双方多沟通尽量不要轻易离婚。如果确实不能继续生活下去,拿到了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后,要把它收好,它是你下一次能够办理结婚证,进入下一段婚姻生活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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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对方也同意离婚你能和对方就财产如何分、子女归谁等问题都协商一致?如果可以协商一致,将协商好的内容写下来,不用什么格式,然后2人一起到民政局拿离婚证,民政局一般有离婚协议的格式范本,把你们协商好的内容按要求填写就行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或者你们对财产如何分、子女由谁养等不能协商一致:这离婚协议写了也没用,你直接到离婚吧,收集并带上对方家庭暴力的证据。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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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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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在开庭前准备流程是怎么样的?
书记员在开庭前准备流程是先送达与接收当事人庭前递交所递交的材料且交给法官;再者就是送达开庭的通知;以及在开庭前进行开庭的公告;从而再核查到庭人员的情况;最后就可以请执法人员入庭从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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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到法庭查调解书的记录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
一、调解协议:

1.调解协议的内容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1)超出诉讼请求可以准许;

(2)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
A.当事人案外人提供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条件时生效;
B.案外人提供担保: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2.调解协议不得有以下内容不予确认:
A.侵害国家社会案外人利益;
B.违背当事人真意;
C.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3.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
A.无关人员案外人拒签调解协议;
B.诉讼费用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比例并记入调解书。

4.不予支持:
(1)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支持;
(2)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自行和解:
A.请求按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不予支持;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的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可以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二、调解笔录:
1.反映调解协议达成过程调解协议仅是调解笔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不须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记入调解笔录,只要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章后即生效。
三、调解书:是指由制作,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

1.调解书内容:
A.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调解结果没有“法律依据”;
B.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印章。

2.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凡用调解方式结案的:
A.
第一审案件都应当制作调解书;
B.
第二审再审程序中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都必须制作调解书。
四、调解生效方式:调解书生效调解笔录生效。
通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一般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应当是所有签收权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调解书必须依调解协议制作,反映调解协议内容;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2)调解书送达生效:
A.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代理人签收需经特别授权:不适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B.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需经所有签收权的当事人签收才生效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的签收日期为调解生效的日期;
C.无请求权的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调解时需要确定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第三人的同意调解书应当同时送达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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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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