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三倍惩罚性赔偿约定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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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的三倍惩罚性赔偿约定是按照受害人实际受到损失的三倍来进行给予补偿;如果此金额不足够五百元的,那么也会按五百元来进行给予,同时在约定的时候也要慎得双方的同意才可以实施。
合同的三倍惩罚性赔偿约定是怎么样的?

一、合同的三倍惩罚性赔偿约定是怎么样的?

合同惩罚性赔偿约定会按照受害人实际收到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计算方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惩罚性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

二、民事主体《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1、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2、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就是属于在赔偿了实际的损失额之后还需要在原基础上在赔偿三倍,对于这个赔偿的约定是可以写在合同里面的,但一定要确定好才可以实施,所以,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款就会承担很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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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体系解释角度,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应是补充关系,将该条款定性为侵权责任赔偿符合法条内在逻辑。惩罚性赔偿应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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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如果合同约定惩罚性赔偿金,以有效认定。比如,假冒人愿意承担5-20倍,这个约定有效,但必须明确是一个准确的赔偿倍数,否则会因为约定不明不无主张。这区别于违约金不能过高的原则。
  
二、参考资料:
  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达成的损失赔偿协议,一方当事人以约定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调整,法院应否予以调整的问题。为此,主要涉及约定损失赔偿金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及对过高的约定损失赔偿金进行调整的理论及法律依据等相关问题。
  
(一)约定损失赔偿金与违约金之间的关系
  违约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违约损失赔偿可分为法定损失赔偿和约定损失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于约定损失赔偿的规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合同终止履行后当事人达成违约损失赔偿条款或具体损失赔偿数额的情形。
  约定损失赔偿常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约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即赔偿金;二是约定损失赔偿的具体方法或方式。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本质上是一个独立的附停止条件的合同条款,其效力高于法定损失赔偿。约定损失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与违约金类似。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金的区别在于,其除具有补偿性外,还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能够确定实际损失的前提下,违约金可适当超过实际损失,但不能超过损失的30%;对于约定损失赔偿金,原则上不能高于实际损失。
  对于二者的关系,《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规定文义内容诠释,如果守约方已经提出增加违约金的,就无权再主张损害赔偿;如果守约方没有要求增加违约金的,可以就不足部分另行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在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除了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以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样能有效地督促当事人合法地履行合同。“在考量合同解除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时,应当考虑合同解除时的损害赔偿包括了违约金指向的违约损害和此外损害,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人民法院应首先支持违约金的支付请求,然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确立的违约金调整方法调整即可:或认为违约金已涵盖了损害赔偿,不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或认为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依当事人之请求,可增加相应的数额。”此时惩罚性违约金与法定损失赔偿时并存的,并不违背合同法完全赔偿的基本原则。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违约金的损失填补功能和替代履行作用决定了若违约金请求权与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向的是同一损害,则应避免同时适用,否则将会出现债权人双重获益之结果。可见,惩罚性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金是两个不同概念,彼此之间不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
  (二)约定损失赔偿金数额过高时能否予以调整
  《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明确了违约金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应如何调整。但对于当事人约定的损失赔偿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约定损失赔偿的效力要高于法定损失赔偿,但这并不代表合同当事人可以毫无顾忌地任意约定损失赔偿金额。为防止当事人滥用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过高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的约定变成了赌博,或约定过低数额的赔偿条款,而使该条款形同虚设。为此,在保障合同自由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允许法院对约定的赔偿条款进行干预。事实上,合同法正是通过调整违约金等办法来合理地界定约定损失赔偿的赔偿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约定的损失赔偿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限制,如果双方约定了损失赔偿金,而实际损失金额无法确定,守约方只要举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额即可根据约定确定。
  笔者认为,对于约定损失赔偿金的数额过高时当事人可否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应区别不同情形:对于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损失的具体赔偿数额或者损失计算方法,违约事实发生后,约定损失赔偿金确实高于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违约方又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的,为维护民法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参照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对约定的损失赔偿金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部分予以调整;对于合同终止履行后,达成的具体损失赔偿数额或相关条款,应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合同法的自由原则,在赔偿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应当作为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即使违约方以约定的损失赔偿金额过高为由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亦应不予调整。“至于事后约定,乃于损失发生后,由当事人合意以定其范围之谓。既由当事人合意以定,则其内容如何,除有悖于公序良俗者外,自应从其所定。”
  
(三)在损失赔偿条款有效的情形下对数额进行调整是否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明利公司与甘某、胡某在《赔偿协议》中,明确终止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明利公司赔偿甘某、胡某购房损失3250万元,该赔偿损失数额属于约定的损失赔偿金。
一、二审判决虽然均认定《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但是处理结果截然不同。一审判决以明利公司承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分高于给甘某、胡某造成的损失为由,酌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损失赔偿标准,对当事人约定的损失赔偿金额予以调整,裁判结果也与其认定《赔偿协议》有效相矛盾。
  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对过高的损失赔偿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本案应予维持。第二种意见认为,明利公司承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分高于给甘某、胡某造成的损失,在明利公司请求予以调整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明利公司实际交付购房款的比例,酌定损失赔偿标准。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赔偿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应直接作为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二审判决最终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亦认可了二审判决结果。
  明利公司与甘某、胡某协商一致不再就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并就合同终止后的赔偿问题在《赔偿协议》中明确:因明利公司过错造成甘某、胡某巨大经济损失,经双方充分反复核算,明利公司自愿赔偿甘某、胡某因此遭受的主要经济损失3250万元。上述约定,内容具体明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形。此外,明利公司称《赔偿协议》并非独立协议,应随《房屋买卖协议书》一并为无效协议。
  但事实上,由于双方对不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均无异议,而该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影响双方关于合同终止履行后的赔偿条款内容。而且,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甘某、胡某提交了拟购房屋附近商品房的市场交易价格,证明其购房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相反,明利公司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金过分高于甘某、胡某的购房损失。因此,二审判决根据《赔偿协议》的约定判令明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有合同依据。
  综上,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石。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损失赔偿条款,只要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下,即应当作为确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损失赔偿条款是在合同订立时达成的,赔偿金额数额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参照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予以增加或减少;违约损失赔偿条款是在合同终止时签订的,除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外,一方当事人以数额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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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
再次,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合同法》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金成立的要件。在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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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人民应当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预期利益)、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缔约地位强势)、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什么是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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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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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实质不公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高于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首先,“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
再次,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合同法》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金成立的要件。在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最后,人民应当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预期利益)、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缔约地位强势)、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什么是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一)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二)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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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定是《食品安全法》当中148条消费者因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失的情况之下,需要进行三倍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是服务存在着欺诈的行为,会按照惩罚性三倍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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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能怎么确定性质
[律师回复] 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如何确定性质
人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实质不公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高于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
(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首先,“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
再次,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合同法》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金成立的要件。在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最后,人民应当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预期利益)、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缔约地位强势)、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什么是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
(一)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二)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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