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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一死多伤的对检察院的信息律师也有权查阅,律师的权利主要包括:
1、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指控的犯罪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庭许可,也可以拥有上述的权利。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最迟在开庭3日以前向辩护人送达通知书。
7、发表意见权。
8、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9、辩护人有权向法庭出示物证,当庭宣读可以作为证据的文书。
10、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辩护人可与公诉人,被害人等相互辩论。
12、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提出上诉。
13、拒绝辩护权。
在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其实没有义务向社会各界公告案件的相关信息的,因为案子还没有最终定性,跟案件相关的这些信息也只有辩护人才能接触到,但交通肇事案件也很有可能会公开审理,到时候相关的信息,社会各界也能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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