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定金合同生效条件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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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定金合同生效条件是定金合同的成立、签订定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是真实的、合同约定的不可以是违法的或者是危害社会的、当事人双方实际交付定金的、有主合同并且主合同是生效的合同。
购房定金合同生效条件是怎样的

一、购房定金合同生效条件是怎样的

1、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备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

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预见其行为后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进行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真实。定金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4、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定金给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定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定金给付义务。

6、主合同有效。定金担保合同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的从合同,定金担保合同的效力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无效。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二、定金合同出现失误如何救济

在定金合同方面当事人双方可以利用下列法律手段进行救济:

1、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双方约定定金担保的,则必须明确定金担保的性质。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实践来看,对五种形式的定金都予以明确的承认,因而当事人在合同中无需解释只需选择一种定金的名称即可,这样做既能够使合同内容明确,又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在定金合同签订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应当依约给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也应当及时催告。不同性质的定金有不同的交付时间,除当事人约定外,定金的交付以不影响定金功能的发挥为前提。

因此,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于合同签订前后、合同履行前交付即可,立约定金则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以后、主合同签订以前交付,成约定金则应于主合同订立之时交付最为恰当,解约定金在主合同签订后交付亦无不可。总之,无论何种形式的定金都是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希望通过定金担保债权的当事人尤其要注意。定金的交付是决定其是否能受到定金的救济的前提。

3、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定金为违约定金的。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适用定金罚则。应当注意的是,这时的“不履行”不仅包括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的规定,还包括“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同时其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对于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况,当事人都可通过定金罚则寻求救济。

4、在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合同的违约方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2条的规定请求负责。此条前段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但是根据此条后段规定,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据合同之相对性,违约方仍接受定金罚则的惩罚。受定金处罚的当事人因此可获得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可以因此寻求救济。

5、在当事人约定解约定金的情况下,如一方放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解除主合同,另一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导致其他补偿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通过行使这些请求权获得法律的救济。

定金合同一定是围绕定金的,只有定金交完之后合同才是生效的。定金是不可以退的,有一方不履行定金合同就是违约,支付定金的违约是当事人不进行退还定金,收定金的违约是,要赔偿对方双倍的定金。所以合同要谨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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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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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即成立;但合同当事人如果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即可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是指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就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房屋的出售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商品房买卖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开发商与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即可成立。
二、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的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比如,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可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6、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7、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但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
8、开发商在划拨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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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受人请求撤销的;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要求撤销的;
6、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要求撤销的。
(三)效力待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权利人、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及时追认的为无效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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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也就是说,条件不是现实存在的,而是属于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它是合同中的任意条款而非法定条款。

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的附条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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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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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
是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若确定该条件不出现,则该合同仍确保其效力。
【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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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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