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到底有什么作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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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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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结婚证是证明婚姻是合法的。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只有办理了结婚证才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是合法夫妻,否则一切为领取结婚证所存在的夫妻关系只能视为事实婚姻或者是同居关系,不会被我国法律所承认。
结婚证到底有什么作用?

一、结婚证到底有什么作用?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

提醒有些地方,把婚礼仪式视为结婚的开始,这是一种误区。实际上,只有领了结婚证,婚姻才受法律保护。

涉及到财产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买卖,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此外,房屋拆迁房产过户遗产继承债权债务等方面,也需要用到结婚证。

涉及到出境出境旅游出示财产共有证明或者留学等情况,也可能需要用到结婚证。

涉及到生育在很多地区,办理生育登记均需要出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目前,在海南等多地,一孩生育服务证已与结婚证同步发放。另外,在有些地方,子女入托入学可能也需要用到结婚证。

涉及到户口异地落户或者子女入户均需要用到结婚证。

涉及到工作工作调动、创办公司等,有时候也需要用到结婚证。

涉及到婚姻关系结婚证具有法律效力。有些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多年,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结婚证,等到关系破裂时,才发现没有结婚证,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如果领取了结婚证,即便没有事实上的婚姻,想要解除婚姻关系也要走相关的离婚程序

还有一些涉及到侵害婚姻关系的,比如重婚等,如果想要维权,也需要结婚证。

二、结婚证丢失,到底该补领还是补办?

结婚证找不到,有些夫妇为图省事,通常以从未领过结婚证为由,以最快的速度补办结婚证,却没想到,补办的结婚证上,新婚日期往往会成为迁户口、办理出国手续等的拦路虎。

如果夫妻原来领过结婚证,因丢失后需要重领,那么属于补领,一定要提供原先的结婚证明,可到档案馆或原登记部门查找已婚状况资料,这样补领的结婚证显示的是以前领证时的日期。

而有些夫妻虽有事实婚姻,但没有领过结婚证则需补办结婚证,结婚证显示的是补办当天的日期,相当于“新婚”,不能证明当事人在领证之前的婚姻状况,两者有很大区别。

三、领取要求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

领取结婚证的法定条件:双方自愿、均无配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双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我国的《民法典》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双方的关系是合法关系的唯一途径。其他的方式都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是合法夫妻,只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是属于同居关系或者是事实婚姻关系。如果要想在法律上取得婚姻关系证明的话只能够是登记结婚才能够算是合法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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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休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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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跑了,企业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是按评估作底价,还是按企业总负债作底价。
[律师回复]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一、破产清算的受理程式:在提出破产申请后,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进行:
1、成立清算组: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或者会议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有些国家(如),在法律中规定了详细的债权清偿等级,受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将在作为其担保物的财产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首先获得清偿。如果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不足金额作为无担保非优先债权,或一般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分为优先和非优先二级。无担保优先债权应在支付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之前全数清偿。无担保优先债权共分六级,第一级债权(管理费用)应在支付
第二级债权之前全数偿还,还并依此类推。然而,在这六级中,任何一级可用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该级的所有债权,则按比例清偿。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也应按相同的现金分配程式清偿。只有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受清偿之后才能分配给股东(所有者)。
8、破产清算的结束: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
9、登报声明: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清算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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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一、破产清算的受理程式:在提出破产申请后,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式进行:
1、成立清算组: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或者会议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有些国家(如),在法律中规定了详细的债权清偿等级,受有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将在作为其担保物的财产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首先获得清偿。如果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不足金额作为无担保非优先债权,或一般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分为优先和非优先二级。无担保优先债权应在支付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之前全数清偿。无担保优先债权共分六级,第一级债权(管理费用)应在支付
第二级债权之前全数偿还,还并依此类推。然而,在这六级中,任何一级可用的现金不足以支付该级的所有债权,则按比例清偿。无担保非优先债权也应按相同的现金分配程式清偿。只有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均受清偿之后才能分配给股东(所有者)。
8、破产清算的结束: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
9、登报声明: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注销登记并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清算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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