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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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青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一般会被要求支付一万元左右的社会抚养费,虽然我国目前确实已经实行了二胎政策,但是这并不代表所有人都满足生育二胎的条件,并且即使是那些满足条件的家庭,没有办理准生证,在第二个孩子出生后办理上户手续之前,依旧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青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一、青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青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一般会被要求支付一万元左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

对于当事人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

二、青岛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区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区市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2、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3、对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具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其年实际收入高于区市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5、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区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其年实际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6、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我国已经大范围的实行了二胎政策,故此只要是满足条件的家庭,都是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并且此时并不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的。但是并非是所有的家庭都已经满足了生育两个孩子的条件,此时一旦生育了第二个孩子,就一定会被要求支付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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