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山东青岛的土地若是被征收,被征收方可以获得的土地补偿金可能为几十万元。
具体的补偿金数额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相加。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七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2、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因征收土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况需要进行公开吗?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况需要进行公开。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2、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情况,确保有关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可以暂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的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三、在限定期间内被征收方没有移交土地怎么办?
1、在限定期间内被征收方没有移交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政府征地,需要制定安置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2)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
(4)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5)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山东青岛地区个人、单位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若是在使用期限内土地被征收了,那么征收方需要按照青岛市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确定需要向被征收方支付的补偿金数额。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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