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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该条款规定了如果经过企业书面通知以后,职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不必支付双倍工资。但是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概念就是企业要进行书面通知到职工本人,同时,该条款规定的是企业应当书面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规定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现实中,往往存在职工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基于各种原因,职工希望继续在公司企业工作,公司企业也愿意让职工工作,但是,经书面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继续工作如何处理,条例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但是,对于企业来说,有过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总是比没有的强,最基本的,能够表明企业没有恶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不给员工可否视同未签
签了劳动合同不发给员工,不能视同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一份给自己,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签订,这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约束的。对于一些存心不良的员工,不愿意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先说明单位的立场,即假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将没有权利任用任何一名员工。假如他还不肯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单位将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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