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参与人
(1)被害人,被害人即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员。
(2)自诉人,在我国《刑法》中,有几种罪名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一般的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这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的被称为自诉人。
(4)被告人,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员。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案件已经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在此案件中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可以随着检察机关的公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类人员被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这类人员也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一般在公诉案件中可由被害人自己、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任,在自诉案件中一般由自诉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参加诉讼的人员。
3、法定代理人,一般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对被代理人负有监管、保护义务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6、鉴定人,一般指专业机构的鉴定人员。
7、翻译人员,有些案件涉及少数 民族语言不通或者涉外案件,这时需要翻译人员。
二、刑事诉讼法近亲属的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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