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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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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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是必须要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益,而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相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主观当中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故意。
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论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

发生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是:客体要件——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客观要件——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体要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故意等内容。具体涉及到的内容我们在正文中会详细进行说明。

二、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

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

(1)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

(2)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日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1)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2)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伤。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现实生活当中,不管是哪一种犯罪行为,都必须要符合我们刑法当中的规定才能够进行立案处理,比如说故意伤害罪的入罪标准就必须是要达到构成要件。否则的话是不能够进行定罪量刑,不能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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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入户盗窃不论金额多少一律入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修正案:(资料来源:北京晚报)虽然还没来得及下手即被擒获,但两名入室盗窃贼仍被朝阳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根据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入户盗窃不论金额多少一律以盗窃罪论处。记者昨日获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本市最先被诉的两起入室盗窃案。5月2日13时许,嫌疑人丰某在本市朝阳区某楼地下室的房间内休息,见对门张某外出后忘记锁门,便趁机溜进张某的房间实施盗窃。因张某的同事及时发现,当场将丰某抓获。5月12日12时30分许,嫌疑人王某进入本市朝阳区某号院内寻找盗窃目标。王某发现,院内一间出租房的门锁只是挂在门上,并没有锁上,于是将门锁拿下来溜进屋。王某环顾屋内物品正欲实施盗窃,被赶回的房主及时发现,将其当场抓获。两起案件均无物品损失。记者了解到,今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较以前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据悉,《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进行修改后,不再受金额起刑点的限制。即便没有得手或者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只要属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种情形,均以盗窃罪论处。“居民的住宅应该是最安全的,家中财物被盗将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全感和生活质量,且行为人在室内行窃过程中若被受害人发现,很可能引发其他恶性案件,社会潜在危险性也很大。”检察官表示,修正案对入户盗窃做了特别规定,加大了对居民住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朝阳检察院认为,上述两案中嫌疑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谋取个人利益,趁无人之机侵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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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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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害人可以和公诉人辩论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对于被冤枉的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具体一审的审理程序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量刑有关的事实、检查、查封,审判长宣布休庭,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人民通知,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公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诉讼阶段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查明事实、当事人和辩护人,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被告人:
(一)案件事实清楚。人民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当事人和辩护人。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和辩护人。公诉人,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辩论。经审判长许可。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当然在一审期间也可以经审理查明并由人民予以无罪释放。被害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公诉人可以和被害人辩论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对于被冤枉的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具体一审的审理程序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量刑有关的事实、检查、查封,审判长宣布休庭,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人民通知,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公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诉讼阶段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查明事实、当事人和辩护人,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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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当然在一审期间也可以经审理查明并由人民予以无罪释放。被害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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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动物致人损害的基本内容
三、对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分析【引言】动物侵权所引起的责任自古就已经有了,它是一个老话题,但它永远都不会过时,并且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与动物的关系将更加密切频繁,动物对人的损害将在所难免,所以有必要对此话题再次进行系统论证。【正文】
一、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民法就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这样规定,也是基于动物对人们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比一般物体有更大的危险性的考虑,其意义就在于它更有利于加强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增加对人们安全的保障。由上述可以引申出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即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对自己所有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项古老的法律规则。早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就以“私法”的一种为法律所规定。现代各国民法中,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八十五条、《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等法条中,都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司法实践中亦出现过大量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在借鉴他国立法、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出了如上的规定,使受害人获得救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二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内容(一)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中对动物的法律界定此类案件中所涉及的动物,一般指为人们管束喂养的动物,它包括:家畜和家禽以及蜂、鸟、虫、鱼,也应包括动物园圈养的野生凶猛动物。山野里的凶猛动物无管理人可言,其所造成损害,自然也就谈不上由谁承担责任,至于微生物虽在科学上仍为动物或植物,其所造成的损害,培养人是否应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承担责任这有待于立法上或司法上作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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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能否互相辩论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对于被冤枉的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具体一审的审理程序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量刑有关的事实、检查、查封,审判长宣布休庭,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人民通知,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公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诉讼阶段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查明事实、当事人和辩护人,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被告人:
(一)案件事实清楚。人民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当事人和辩护人。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和辩护人。公诉人,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辩论。经审判长许可。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当然在一审期间也可以经审理查明并由人民予以无罪释放。被害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被害人和被公诉人可以互相辩论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对于被冤枉的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具体一审的审理程序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量刑有关的事实、检查、查封,审判长宣布休庭,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人民通知,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公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诉讼阶段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查明事实、当事人和辩护人,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被告人:
(一)案件事实清楚。人民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当事人和辩护人。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和辩护人。公诉人,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辩论。经审判长许可。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当然在一审期间也可以经审理查明并由人民予以无罪释放。被害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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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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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网络发布言论侵害他人权益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发布言论侵害他人权益如何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网络言论侵害他人怎么赔偿
网络侵犯名誉权作为新型侵权案件与普通名誉权侵权案件相比,侵权言论散播更具有广泛性、快速性,且责任难以界定。在网络中,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其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时由于互联网的性质,互联网上的侵权言论可以轻易传播,与其他侵权相比,网络上巨大的信息量,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站内容难以进行有效控制,导致网络侵权更加容易,责任界定也相对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应谨慎发表言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履行监管义务,如构成侵权,终将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侵权的赔偿原则——全面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最为重要的民事救济方式,损害赔偿额直接关系到权利人所受的损害能否得到有效补偿。损害赔偿原则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之所在,是在确定赔偿义务人就具体赔偿范围与配额金额时所需遵守的基本准则。
在民事侵权领域中,有学者主张我国法律上存在5种赔偿原则,即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以及衡平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全面赔偿原则也同样体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之中,被有的学者称为损害赔偿的最高指导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中,损害赔偿原则主要有全面赔偿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其中,全面赔偿原则为知识产权乃至整个民事侵权赔偿领域中的最高指导原则,也是最根本的指导原则。
不过,在实际判决中也有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确立以下4个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四、对精神损害赔偿适当限制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加害人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应当全面予以赔偿的原则,该原则在于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基本赔偿范围,至于基本赔偿范围确定之后是否选择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以及衡平原则等,则有赖于法官对个案情况的综合把握与考量。
全面赔偿原则在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有非常直接的体现,如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应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2002年最高人民颁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24至27条对该原则的适用作了具体解释。我国最高人民于2007年1月重申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应严格侵权赔偿适用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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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和公诉人可以同时进行辩论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对于被冤枉的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具体一审的审理程序规定如下:《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量刑有关的事实、检查、查封,审判长宣布休庭,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经人民通知,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第一百八十七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公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一百八十九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诉讼阶段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查明事实、当事人和辩护人,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八十八条经人民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被告人:
(一)案件事实清楚。人民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当事人和辩护人。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和辩护人。公诉人,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辩论。经审判长许可。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当然在一审期间也可以经审理查明并由人民予以无罪释放。被害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死刑保留论的论点和论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现今的社会群体里面,对于死刑,我们持有着不一样的看法和想法,到底怎样才能确定死刑的去或者是留呢下文是关于死刑的保留论的基本论点,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有无权利是社会契约问题。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如A、B、C等人,都认为死刑是必要的。尤其是B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类在割舍自然权利交给社会组成国家时,没有任何保留,包括生命。因此,任何人要求得到国家对生命的保护,便必须赋予国家以剥夺自身生命的权利,国家拥有死刑权也理所当然。“者死”是人的本能的报复愿望,其体现了人原始的公正观念。康德认为,报复是实现刑罚之公正性的唯一方式。而报复的基本要求是刑罚之恶与犯罪之恶对称。相应地,对谋杀罪的唯一报复方式便只能是处以死刑。基于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不少保留论者将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作为保留死刑的主要理由。其中有学者提出了死刑具有无与伦比的威慑功能的立论,他认为“没有哪一种其他刑罚可以像死刑一样有效地阻止人们犯罪”。最简单的证明就是让他们选择死刑和终身监禁的话,恐怕没有人会选择死刑。至少在当前没有设计出有效地代替死刑刑罚的前提下,死刑毫无疑问是具有最大威慑功能的。死刑在处死犯罪人的生命的同时彻底剥夺了其再犯能力,因而具有最有效的个别预防功能,这也是死刑保留论者主张保留死刑的重要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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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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