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与案由是否相同?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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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标的与案由是不相同的,对于一起案由是可以存在多个诉讼标的;但如果是针对于民事纠纷的案件,那么一般所存在的案由与诉讼标的就会是相同的,这就要结合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判定。
诉讼标的与案由是否相同?

一、诉讼标的与案由是否相同?

案由不同的话诉讼标的不会是相同的,反之,诉讼标的不同,案由就不同,同一案由可以有不同诉讼标的物。案由和诉讼标的的区别是:

一是二者理论高度不同。诉讼标的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根基,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案由相比诉讼标更倾向于实际应用,诉讼标的是案由的本质,案由是诉讼标的的外在表现。案由的表述贴近实用,只要正确表达案情的本质即可。

二是二者类别划分依据不同:案由是按照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而分为十大类的,而诉讼标的一般是按照当事人起诉的终极目的不同而划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也有按照提出诉的主体不同而分为本诉、 反诉和参加之诉的,它的类别划分与实体法联系不大。

三是二者担负的功能不同。诉讼标的理论解决纠纷的识别问题,民事案由是将可诉纠纷的案件加以分类。诉讼标的理论不断向前发展,就是研究纠纷的最小单位,科学界定争议的实质。民事案由则是与民事实体立法齐头并进,将各类可诉纠纷归纳、概括并形成体系。从这一角度看,案由与实体法的联系要比诉讼标的与实体法的关系紧密。

二、民事诉讼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 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3)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综合上面所说的,有案由就会有诉讼标的,两者都是属于所要诉讼的对象,但对于两者所涉及到的范围是有所区别的,诉讼标的可以是多个,但对于案由只能有一个,这样在处理的时候才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处理,从而也保障案件可以顺利的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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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车由东向南与车由南向西相撞谁的责任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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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十
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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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溜车的;(十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十
六)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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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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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中止
  
(一)概念: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诉讼中止不同于延期审理
  
1.阶段不同:前者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暂停,后者是特指开庭期日的推延。
  
2.适用情形不同
  
3.效力不同:前者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和申请复议
  
(三)诉讼中止的原因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诉讼中止的情形。
  
二、诉讼终结
  
(一)概念: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没有可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结束本案的诉讼程序。
  
(二)适用情况(没有兜底条款:避免审判权的滥用)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
  
3.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法律后果: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1.人民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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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1.概念:
  1)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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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相同点:
  1)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可适用裁定;
  2)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人都可以上诉、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都可以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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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点:
  1)适用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时;
  2)适用组织不同:不予受理是由立案庭裁定,驳回起诉是由审判庭裁定;
  
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
  1)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可以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来看,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都没有实现;
  3)适用阶段与组织相同,都是由审判组织于案件受理后的审判阶段所作出的。
  不同点:
  1)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前者可再起诉;后者则不可再起诉,只能在非终局时上诉、申请再审;
  2)适用的文书不同:前者用裁定,是程序问题→裁驳;后者是用判决,是实体问题→判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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