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25条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法25条的内容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不给予行政处罚,但需要由监护人进行管教处理,对于14-18周年的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相关情况的处理。
行政处罚法25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法25条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上述规定明确说明了未成年人的有关法律责任,以及处罚时可以进行从轻处理的情况。

二、《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对于未成年人存在行政违法事项的情况下,应当区分不同的年龄层次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并不具备完成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是可以免予法律处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违法行为而定。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3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5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处罚法25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5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6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2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61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3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6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8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06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1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8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2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5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6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7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6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劳动合同第25条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比如劳动合同中单位免除自己责任,而规定员工违约责任的,或者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欺骗胁迫行为,都构成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对合同效力有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我现在在法院处理行政复议的问题,咨询大家关于行政复议法第25的内容主要是什么的呢??
[律师回复] 从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来看,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第
一,提出撤回申请的必须是申请人一方当事人,包括申请人特别授权的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对没有诉讼能力的申请人,可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人均不能提出撤回申请要求;第
二,撤回申请必须自愿。撤回申请是申请人无条件放弃复议的请求,不得强行动员申请人撤回申请,更不得强迫。且申请人附条件的撤回请求,也不能准许;第
三,申请撤回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即标志着行政复议活动已完结。如果申请人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不满意,又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实际上已不可能。因为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生效;第
四,申请人撤回申请需说明理由。复议申请的撤回是申请人的权利,但也应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因为在实践中有被申请人利用一些不当的手段,采取各种方法向申请人施加压力,逼迫申请人违心地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形,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形,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则可能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仍然存在,从而得不到及时纠正。这既有可能给国家造成一定的损失,又可能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也一定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05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法典第25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你好,我朋友说他这两天打官司的时候遇到了麻烦,所以就想知道这个行政复议法地第25条的规定是啥?
[律师回复]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从而终结行政复议活动的制度。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一般有五种情况:第
一,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后,确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适当的,没有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主动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第
二,申请人为了规避法律而提出撤回复议申请。主要是指申请人申请复议后得知,行政机关执法不严,对一些违法行为处理过于从宽从轻,害怕加重,为规避法律而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第
三,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主动撤销或者变更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因此而不再受处罚或能够接受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第
四,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但又怕复议后被申请人对其进行打击报复,而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第
五,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怕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变更,影响其形象等,利用一些不当的手段,采取各种方法向申请人施加压力,逼迫申请人违心地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05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继承法第25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本条规定了对继承、受遗赠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期间及效力。
  继承开始时,有权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享有继承权并不等于继承人已经取得了遗产的实际所有的权利。每个继承人是否实际参加 继承,应以其得到被继承人死亡通知,知道继承已经开始,并在遗产处理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为依据。接受继承是指继承同意接受遗产的 意思表示。它有两种表示方式。
  一是明示的表示方式。即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有关继承人、公证机关、人民法院、遗嘱执行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表示自己愿意接受死者遗产的意思。
  二是默示的表示方式。即指继承人虽然没有公开明确地表示接受死者遗产的意思,但在法律上以其行为推定了他接受了继承。
  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来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 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到期没有作出表示的,推定为接受继承。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是指受遗赠人同意接受遗产和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接受遗赠,必须以明示的 方式为之。受遗赠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 的,法律即推定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 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 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 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5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申请专利法第25条的内容有哪些?
申请专利法第25条的内容有对于科学发现;还有就是智力活动的规则还有方法;以及还有动物的品种和植物品种这些都是不能被授于专利权的,只要此专利产生其它的公民也是有权利进行使用的。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行政处罚法31条32条的内容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31条32条的内容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相关违法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并且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陈述和申辩,也可以选择进行行政复议处理。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5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12条有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12条的内容有 国务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可以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由国务院规定,无法律规定的,可以创设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10w+浏览
行政类
律师你好,我的一个亲戚被行政处罚了,请问下行政处罚内容和事由有什么?具体要求呢?
[律师回复] 关于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自由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行政处罚中,执法人员仅仅依据基本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忽视查清并依据违法行为情节来决定更合理的行政处罚,必然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一、违法行为情节是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根据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执法的根本原则。因此,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人实施行政处罚,首先要“以事实为根据”,也就是说,必须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情节。
基本违法事实是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在有基本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还要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如违法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如何,社会危害后果是轻还是重,是否积极减轻危害后果,等等。违法行为情节实际上也是违法事实,但这种违法事实只是作为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根据。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坚持合法原则的基础上,如要做到过罚相当、合情合理,就必须查清相对人有没有免除、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节事实,然后依据其情节再作出合法、合理、公正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免除处罚及其条件、情节和事由
免除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即不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1.免除处罚的条件
免除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相对人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行为”,指的是基本违法事实。基本违法事实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因此,相对人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就谈不上违法行为情节问题,就不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故也就不存在免除处罚问题。
二是违法行为人依法负有法律责任。当事人实施某种违法行为,法律对该违法行为有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其违法行为没有法律责任,本身就不受行政处罚,更谈不上免除处罚问题。
三是必须有法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或事由。
2.免除处罚的情节和事由
免除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是不予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理由。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国自然人行政责任年龄为14周岁。凡是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属于无责任能力人。这些人实施违法行为,一律免除行政处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未到法定行政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实施药品违法行为,除了对其本人免除处罚外,根据不牵连原则,其法定监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不为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偶然遇见的是,4周岁的自然人在成年人的指使下为指使人的非法利益而实施违法行为。对这种情况,应当处罚成年的指使人,而不能处罚未成年人,也不能把未成年人作为共同违法行为人一起处罚。
(2)行政管理相对人患有精神病,全部丧失行政责任能力。全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是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也不知道是否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因此应当予以免除处罚。
(3)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行政主体追究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有效期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时,这二年的追诉时效应当以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4)情节轻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适用这条规定,以情节轻微为由,对违法行为人免除行政处罚,应当同时把握如下三个条件。
一是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情节上必须轻微。
二是相对人已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三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在实践中,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实在无法交纳罚款,不是免除罚款处罚的法定事由,再者,罚款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和社会有着法制教育的效果和意义,因此应当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但在执行程序中,经当事人申请和执法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交纳。
三、从轻和减轻处罚及其情节和事由
从轻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的中等水准以下予以处罚。
减轻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最低幅度以下予以处罚。
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都是轻罚,所依据的违法行为情节是同类的,但两者有两点区别:一是减轻处罚所依据的违法行为情节在性质和内容上比从轻处罚所依据的违法行为情节还要轻一些;二是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幅度内的中等水准以下予以处罚,而减轻处罚是在法定最低幅度以下予以处罚,前者虽已从轻,但没有“轻”出最低法定幅度,而后者一定要低于法定幅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实际上是自动改正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到什么程度应当从轻处罚,到什么程度应当减轻处罚?这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行为人经过主观努力,使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得以全部消除的,就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如果经过努力,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减轻的,一般适用从轻处罚。
行为人采取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发生在执法机关调查其有违法行为之前,还是之后,在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在调查发现之前的,处罚应当更轻一些,因为,在调查发现之前就已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表现更主动、更积极,更能体现悔过改正的真实意思。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行为人在受到他人胁迫、诱骗或者被迫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并非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到外界力量的强迫而违背其主观意愿所为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过错的程度上比其出于主动故意违法要轻得多,因此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3.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行为人在执法机关查处其违法行为案件中有立功表现,如检举揭发他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又如帮助执法机关查处他人重大违法行为有重要贡献的,可以对其本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
这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事由。
5.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或者事由
从法律规定来看,上述情节既适用从轻处罚,也适用减轻处罚,那么,在实践中如何选择呢?法律没有规定标准,需要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从总体上看,减轻处罚的情节比从轻处罚的情节在行为性质上、过错程度上、相对人态度上更轻一些。据此,如果违法行为情节适用从轻处罚还显得过重的,就可以适用减轻处罚;如果认为适用减轻处罚过轻的,可以适用从轻处罚。
四、从重处罚及其情节和事由
从重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的中等水准以上予以处罚。
在决定从重处罚时,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注意这么一个问题:行政处罚所确定的内容应当在法定幅度中等水准以上至最高幅度以内。如果超过法定最高幅度,就会出现加重处罚。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没有加重处罚规定,因而加重部分是无效的。
从重处罚的情节和事由,根据行政立法精神和行政执法实际,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危害性大,屡查屡犯,性质恶劣等等,都应当认定是从重处罚情节和事由。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送达之后是否还可以减免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05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新婚姻法第25条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的法律,无论该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其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我国法律也对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以及其父母的义务做了规定,以保证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这可以从新婚姻法第25条得以体现。现在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新婚姻法第25条的具体内容。
一、新婚姻法第25条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二、新婚姻法第25条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表现在几个方面
1、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和危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来自家庭内部的歧视和迫害。当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生父与
第三方结婚,非婚生子女一般也会随父亲或母亲来到新的家庭。由于非婚生子女的加入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割等若干利益冲突,非婚生子女往往受到新家庭成员的歧视和虐待。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迫害。虽然近些年来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但仍然有一些人还是将对非婚生子女生父母行为的异议和鄙视,发泄在非婚生子女身上,致使一些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据某报报道,一非婚生女和其生母生活二十多年,对自己的身份一直不明真相。该女工作后,一次与一位同事因工作之事发生争执,对方大骂该女是犯的后代,事后又多次在单位散布同样的言论。虽然其说法基本属实,但对该女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该女不堪忍受的压力,跳楼身亡。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其所在的幼儿园、学校、工作单位及住所地对其成长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各方面不仅不得歧视和迫害非婚生子女,还应当认识到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他们的身份不是自己所选择的,社会各界应当对于当事人的隐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给非婚生子女更多的关爱,以弥补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总之,给非婚生子女一个健康的生存环境,应当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婚姻法修改之前,仅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其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主要是由于当时非婚生子女一般都是随生母生活,因此,法律上需要强调生父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非婚生子女随生父生活的情况,这就要求法律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明确其生母在此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否则,会造成非婚生子女父母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无法充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这次婚姻法对此问题作出了修改,明确只要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不论是生父还是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该子女生活时为止。如果不与非婚生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拒绝履行该抚养义务的,那么,非婚生子女有权向人民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某曾处理过一起要求生父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原告是两个未成年的姐妹,是其母李某与王某在恋爱期间所生,后来李某与张某结婚几年后,两原告一直与其生母和张某共同生活。几年后张某提出与原告的生母李某离婚,并以两原告不是其所生及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抚养两原告。为此,两原告诉请人民,要求其生父王某承担抚养义务。人民在审理中认为,被告王某系两原告的生父,又有一定的经济条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所以,被告王某应当承担两原告的抚养义务。后该案经人民调解,被告王某同意按每月每人30元付给两原告生活费,直到两原告满十八周岁。
3、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法的这一规定,使我国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继承时与婚生子女完全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使非婚生子女不会因为其出生问题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继承财产时不分或者少分。同样,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继承非婚生子女的财产时,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完全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新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即使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他们的子女所可以享有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父母如果没有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要承担其抚养费,同时,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25条的内容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