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解释具体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3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解释是行政人员在进行处罚当事人的情况下,要跟当事人解释清楚为什么要处罚,怎样处罚,然后自己会有怎样的权利。行政处罚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可以到相关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解释具体是怎样的

一、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解释具体是怎样的

第三十一条【告知程序】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条是对告知程序的规定。 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告知”,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其法定的权利;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其法定的义务。实施行政处罚,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就违反了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必须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这是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告知权利的需要。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予以告知,则属于违反了法定程序。告知的内容包括: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对其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等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已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行政处罚一般是情节不严重的,主要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情况下,只要认真改过接受处罚就可以了。国家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刑事处罚。不管哪一种处罚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对处罚不服气的可以直接上诉。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3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解释具体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7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5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3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7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4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6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3****16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00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2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5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5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8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55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0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5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醉驾条文第三十三条具体是什么
酒驾醉驾条文第三十三条,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所以有关的当事人要做好一定的积极准备,减少自己的权益损失。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我最近和向一个商家发起行政复议,但是对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我想咨询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解释具体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解释具体的是什么,我有如下建议: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根据该款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具有选择是否通知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换句话讲,如果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会影响到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构在决定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时,必定需要先确定第三人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那么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就完全取决于行政复议机构对“利害关系”的理解与判断,一旦行政复议机构的理解与判断存在偏差,就会影响到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款的规定无疑扩大了行政复议机构的权利,很可能会引起行政复议机构权利的滥用,在赋予行政复议机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对其加以限制。如果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从而决定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了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根据该款规定,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可以主动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换句话讲,如果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主动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款规定是对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保障,在对“利害关系”存在不同理解与判断的情况下,如果行政复议机构依据第一款的规定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那么其可以依据该款规定主动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该款规定解决了第一款规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但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申请作为第三 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在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时将此事进行告知,只有进行了告知,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有机会选择是否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如若不然,第二款的规定便形同虚设,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
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根据该款规定,在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形下,并不会影响到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结合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该款规定的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应当是指“在行政复议机构告知第三人行政复议案件后其主动不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如果是因为行政复议机构未告知第三人行政复议案件而导致第三人无法参加行政复议的,不应适用该款的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三款解释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你好,我舅舅在县城周边,对政府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现在请问一下行政复议第三十条,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对因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引发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哪些应适用复议前置程序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适用复议前置程序的案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二是相对人必须“依法取得”了所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即必须持有手续完备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或法院的裁判文书。这类案件包括不服收回、撤销或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证、许可证的,不包括确定自然资源权属的行政案件。
  另一种意见认为,相对人认为自己已经“依法取得”了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些虽未取得有关证件,但已实际使用多年,他人也无异议,有些存在争议虽经有关部门解决多次仍无结果,争议当事人或多或少都有一定证据或理由认为依法应由自己所有或使用,法院也一时无法判定,因此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都应先经过复议,这类案件不仅包括前述案件,也应包括不服确权决定的案件。
  我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原则上同意后一种意见,同时认为,根据《土地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确定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一般是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属职权,对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往往争议时间长、情况比较复杂,极易引起集团诉讼,解决此类争议的专业性、政策性也较强,由行政机关先行复议,有利于调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有利于解决矛盾,平息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3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诉法第三十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合同法解释三解读的第三条具体含义是什么?
合同法解释三对现有的合同法作出了新的解释,但最高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并不是简单对合同法条表面意思的解释,而是对每条有异议的法条进行更深层次地剖析。下面小编就以解释三的第三条为例,为大家讲解合同法解释三解读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3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原文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解释具体是怎样的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