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算违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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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算违法的,因为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一般是有明确规定的,即员工必须对单位的机密事项进行保密,如果是员工违反约定,造成单位损失的,应当由泄露单位商业机密的员工赔偿单位的实际损失以及可预见的损失。
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算违法吗?

一、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算违法吗?

算,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商业秘密的范围:《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策略、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式、管理诀窍、客户名单、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工作中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进行保密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了保密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的责任,如客户名单等资料都可以纳入商业秘密的范畴。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普遍认为这种损失应当指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必然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不能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成本、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下降等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他人泄露为前提。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使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利润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时,不能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能以已生产的产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一般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润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使用的费用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取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区别。

如果员工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院应当对其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或者是对其相应的罚金,罚金的数额依据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如果是造成的损失过于巨大或者是有其他的加重量刑的情节的,就应当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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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本律师认为 网络保密方法
  
1、涉密计算机不上网
  如今,黑客技术已经达到通过网络侦讯到联网的计算机内的硬盘上的信息,因此,涉密计算机上网,会非常危险。所以,企业应将存储企业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及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的计算机单独置放,不要联接互联网。对于一般的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应注意,若要上网,应事先用U盘等将商业秘密文件全部复制出来,在将计算机内所有商业秘密信息全部删除后再上网。这样,通过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防止黑客通过间谍手段窃取企业商业秘密。
  
2、限制网络聊天,禁止安装摄像头
  很多员工在工作时间喜欢上QQ、MSN等进行网络聊天,由于上述网络聊天都有即时发送文件功能,容易将企业商业秘密通过网络聊天途径泄密,因此,为减少商业秘密泄密的危险,企业应禁止普通员工进行网络聊天。当然有些企业,需要通过MSN联络业务等,企业可以允许特定员工使用MSN,这样既可以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也可以不影响企业业务发展。企业应禁止安装摄像头,因为通过摄像头不但可以将企业内部的经营活动全部暴露给竞争对手,而且也可以通过直接对准载有商业秘密的文件而泄密。
  
3、禁止擅自下载、安装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由于有些程序会带有间谍软件,若擅自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程序,很可能不经意间就被安装了间谍软件,所以,为保护商业秘密,员工不得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程序。
  
4、通过网络监控,监视企业信息传播
  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途径很多,有前面提到的QQ、MSN等,最常见的就是电子邮件。如今企业泄密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电子邮件实现的。因此,企业通过监视内部员工的电子邮件,可以最大限度的防止商业秘密泄密。但是,电子邮件涉及到个人隐私及通信自由的法律问题,企业处理不当,不但会引发员工的对立情绪,而且还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所以,企业实施网络监控务必要采取正确的方法:
  
首先,应明确告知员工网络监控情况,让员工对公司的网络监控予以认可与理解,同时,也可以证明企业主观上不具有过错。
  
其次,为员工提供工作电子邮箱,并要求员工一律通过工作邮箱收发邮件,企业有权随时检查,并要求员工不要使用工作邮箱收发个人邮件。若需收发个人邮件,要求其通过个人邮箱。因工作邮箱是企业为工作目的而设立,并且利用的是企业的资源,从法理上讲,企业应有权作出上述要求。
  因此,企业通过网络监控,可以了解企业内部信息传播的情况,同时,也具有事先约束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效果。
  5.采取加密措施。对于员工使用网络传输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时,应使用加密计算机程序,取得解密钥匙。信息的被送达人享有该钥匙,进行解密,而取得信息。这种措施对于传送文件、信息途中的窃取、窃听,以及员工因过失按错送达对象按钮,都可以有效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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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有哪些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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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报警或。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案情简介】
某专业经营泰国鱼翅的酒店为了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不惜重金从泰国聘请了一名泰国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酒店为该厨师办理了各项外国人就业手续。劳动合同约定,酒店特有的鱼翅烧制方法(含配料、程序、外观等)及该厨师对该方法的改进均属酒店商业秘密,厨师作为秘密知悉人负有保密之责,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三年内,厨师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经营与酒店有竞争关系之业务,作为相应之补偿,酒店为厨师每月加发3000元的保密费。
合同正常履行了一年之后,厨师受到猎头公司的鼓动暗地里与一家经营鱼翅的美食城进行了接触并被该美食城开出的诱人薪资所吸引,于是以回国探亲名义向酒店请了3个月长假,暗自来到了美食城作起了与在酒店同样的工作。 无巧不成书,厨师的行动虽然很保密,但还是不幸被酒店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偶然间发现了。该工作人员马上报告了酒店,酒店领导经商议后,决定先不要打草惊蛇,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等证据充分时再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经过近一个月的证据收集工作,在得到了有关的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之后,酒店决定起动法律程序。
但具体如何启动?对谁启动?酒店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将厨师和美食城共同作为被申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作为被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也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但只能将厨师作为被申诉人。由于意见不
一,酒店决定向专业律师咨询并请律师代理此案。在律师的帮助下,酒店最终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送上了法庭。
【法律解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首先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时还会存在侵权关系,此类纠纷则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一般民事争议。
实例中,厨师私下“跳槽”至美食城并泄露酒店的商业秘密,首先是违反了其与酒店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又对酒店构成了侵权,这在法理上称之为“违约”与 “侵权”的竞合。在此情况下,酒店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以厨师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即申请劳动仲裁,然后需要时再进入审判程序;
二是以厨师侵权为由,按一般民事争议程序解决,即直接向。
对于这两条途径,酒店可以自行选择,但选择不同的途径,对方主体有所不同。选择途径一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申诉人为厨师,美食城可列为第三人;选择途径二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告为美食城,厨师可列为第三人,或者直接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实例中酒店正是选择了途径二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到了人民。从救济的力度和效率上讲,这种选择应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这类纠纷究竟打劳动官司,还是打侵权官司,可考虑胜诉的难度、救济的力度,以及投入的本钱,再决定。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跳槽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怎么办
报警或。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案情简介】
某专业经营泰国鱼翅的酒店为了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不惜重金从泰国聘请了一名泰国厨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劳动合同,酒店为该厨师办理了各项外国人就业手续。劳动合同约定,酒店特有的鱼翅烧制方法(含配料、程序、外观等)及该厨师对该方法的改进均属酒店商业秘密,厨师作为秘密知悉人负有保密之责,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三年内,厨师不得自行或协助他人经营与酒店有竞争关系之业务,作为相应之补偿,酒店为厨师每月加发3000元的保密费。
合同正常履行了一年之后,厨师受到猎头公司的鼓动暗地里与一家经营鱼翅的美食城进行了接触并被该美食城开出的诱人薪资所吸引,于是以回国探亲名义向酒店请了3个月长假,暗自来到了美食城作起了与在酒店同样的工作。 无巧不成书,厨师的行动虽然很保密,但还是不幸被酒店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偶然间发现了。该工作人员马上报告了酒店,酒店领导经商议后,决定先不要打草惊蛇,而是要积极收集证据,等证据充分时再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经过近一个月的证据收集工作,在得到了有关的物证、书证、录音、录像等证据之后,酒店决定起动法律程序。
但具体如何启动?对谁启动?酒店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将厨师和美食城共同作为被申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作为被诉人;有的认为应当直接向,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也有的认为应当先劳动仲裁,但只能将厨师作为被申诉人。由于意见不
一,酒店决定向专业律师咨询并请律师代理此案。在律师的帮助下,酒店最终将厨师和美食城作为共同被告送上了法庭。
【法律解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首先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之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时还会存在侵权关系,此类纠纷则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属于一般民事争议。
实例中,厨师私下“跳槽”至美食城并泄露酒店的商业秘密,首先是违反了其与酒店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又对酒店构成了侵权,这在法理上称之为“违约”与 “侵权”的竞合。在此情况下,酒店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有两条:
一是以厨师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即申请劳动仲裁,然后需要时再进入审判程序;
二是以厨师侵权为由,按一般民事争议程序解决,即直接向。
对于这两条途径,酒店可以自行选择,但选择不同的途径,对方主体有所不同。选择途径一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申诉人为厨师,美食城可列为第三人;选择途径二时,对方主体分别是:被告为美食城,厨师可列为第三人,或者直接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实例中酒店正是选择了途径二将美食城和厨师作为共同被告到了人民。从救济的力度和效率上讲,这种选择应是值得肯定的。
以上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这类纠纷究竟打劳动官司,还是打侵权官司,可考虑胜诉的难度、救济的力度,以及投入的本钱,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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