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单方法定解除权总体上看有什么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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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解除权的法律特征是适用于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而且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合同解除以后相关的权利义务就可以不再履行了。在解除合同的时候,无论如何都必须要通知到对方当事人,通知对方以后合同即解除。
合同单方法定解除权总体上看有什么特征

一、合同单方法定解除权总体上看有什么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均不发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还不能自动解除,不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对方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二、合同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货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其实法律上对合同解除权也有相应的时间限制,对于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来讲,从当事人知道了合同可以解除的法定条件以后,如果一年之内没有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就消灭。如果是无效合同,不需要解除合同,直接请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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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规定中表明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组织,如公司就可以作为的法人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民事主体自愿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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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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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规定中表明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组织,如公司就可以作为的法人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民事主体自愿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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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的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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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的特征具体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的特征具体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免除是无因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二、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四、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作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个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六、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铭除债务的全部
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二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一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二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
七、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八、有时免除债务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免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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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除是无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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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四、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作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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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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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主体的特征
[律师回复]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明确了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本条的规定,特许人的组织形式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里所谓的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或相对的法律人格的组织。以企业的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划分,在我国,企业的法律形式包括:

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形成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具体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此外,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1名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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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单怎么看“社保清单”该如何看?
“社保清单”要看基本信息和社会保险缴费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具体项目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等信息。是个人缴纳社保的凭据和证明,便于参保人直观地了解自己的参保状态。个人可以到人社局和在网上查询的方式来打印“社保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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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租出去的房子现在不想要租出去了,约定解除合同了,约定解除合同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什么
[律师回复] 所谓解除合同,是指提前终止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之分,前者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出现时解除合同,后者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据此,解除合同必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解除合同仅适用于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都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
  
(二)解除合同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或者原因)。这种条件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三)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的行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出现后,合同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能因解除而终止。但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确保此意思表示能及时送达对方,且对方收到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无异议,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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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的特征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别除权的特征有哪些
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
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该优先受偿权仍为破产法所继续承认,即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
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
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
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
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
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别除权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别除权的特征有哪些 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 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该优先受偿权仍为破产法所继续承认,即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 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 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 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 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 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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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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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别除权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别除权的特征有哪些 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 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该优先受偿权仍为破产法所继续承认,即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 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 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 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 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 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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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别除权的特征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别除权的特征有哪些
1,别除权以一般的担保物权为基础。
债权人依据“物权优于债权”法则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破产时,该优先受偿权仍为破产法所继续承认,即转变为别除权。可见,别除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的权利,而是破产法对民法上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与排他性的反映和复述。
2,别除权的标的物是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但该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别除权的标的物是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而非是笼统的破产人财产。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
3,别除权的基本权利的成立时间必须在破产宣告以前。
4,别除权发生作用时间必须在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结束之后。
由于别除权的保护本位乃立于债权人个体,而破产和解整顿程序的设置宗旨则顾及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整体利益,因而自然应以抑制别除权的行使作为解决途径。
5,别除权是依破产清算程序而行使的权利。
表现在别除权若不依期限申报则告失权,别除权的效力及其数额,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决定,别除权的实现也离不开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活动,别除权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向破产债权的转化等等。这些皆说明别除权必须按规定的破产程序进行,而不得仅依民商法所规定的民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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