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救济金停止发放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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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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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法定期限到了。2、领取人已经参军或者出国并且在国外定居了的。3、领取人已经重新参加工作,开始就业的。4、在不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并且达到了2次。5、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判刑的。
失业救济金停止发放的情形有哪些

一、失业救济金停止发放的情形有哪些

应当指出的是,在下列情况下,停止发放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1)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

(2)参军或者出国定居的;

(3)重新就业的;

(4)在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二、领取失业金的方法是什么?

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是失业人员拿到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应当先到当地规定的失业登记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之后,就可以到受理其原所在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办理申领手续后的10日内,就会被经办机构告知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到经办机构取得单证,再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救济金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失业保险金,但是要注意并不是只要劳动者一失业,就可以领取这个救济金。因为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对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有着严格的要求,若是不满足条件,就算劳动者已经失业了,那最终也是无法领取到这个救济金的。至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时间,这方面也是有严格的限制,通常根据之前缴费的年限来确定可以领取多久的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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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领取失业救济金,需要带什么手续去办理?
[律师回复] 你好,你那三个月的失业金按限定予以保留,因为你第二次是辞工不干的。具体是因为什么原由以及可否符合领取要求,建议你拨打12333详细询问。申办爱人资格:
1、具有下列要求的失业人员,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限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限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限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流程解决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训练、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限定提供劳动要求,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逼迫劳动,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延薪水,或者不按限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或者集体合同商定的薪水准则支付薪水,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格、资历等资料,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提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限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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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阻止救援能构成放火罪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放火罪是典型的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这些危险的行为,不要求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放火罪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罪、故意伤害罪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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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死刑执行的变更包括停止执行死刑和暂停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一)停止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4
1、34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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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前两种情况中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对于因上述第三种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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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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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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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律师回复]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因为重新就业后,失业人员的身份便转变为从业人员,不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所以不能再继续享受失业保险侍遇。
(2)应征服兵役的。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根据有关军事法律、法规、条令享受服役和生活保障,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的。失业人员移居境外,表明其在国内没有就业意愿,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而且其在国外是否就业不好证明,故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可以从享受失业保险直接过渡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按其缴费年限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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