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纠纷并不罕见。本案中,原告陈XX与被告XX公司、柴XX、昆明XX公司之间的纠纷,就涉及工程款给付责任的判定。
2013年,被告XX公司与昆明XX、轿子山旅游开XX城乡建设局签订雪山乡至舍块乡四级公路工程BT项目《投资建设/回购合同》,被告柴XX在相关委托事项中签字。2015年,原告与被告XX公司下属项目部签订《雪舍公路合作协议》,随后进场施工。2018年,工程因两区撤制等原因停工,双方就工程款给付产生分歧,诉至法院。
云南毓勤律师事务所的刘冰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了此案。刘冰律师在法律实务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已承办数千件案件,尤其在刑事辩护与合同纠纷案件方面颇为专精。
刘冰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从合同签订、履行到解除的全过程进行梳理,分析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庭上,刘冰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指出原告与被告XX公司下属项目部签订的协议虽名为合作协议,但实为承包施工合同,且因原告无公路施工资质而无效。不过,工程已实际施工,原告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应得到给付。同时,刘冰律师详细阐述了被告柴XX、XX公司、XX公司在工程款给付责任上的认定依据。比如,被告柴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且工程项目后期实际由其负责实施,工程款的收取、结算及支付均通过其个人及其名下公司进行,所以柴XX应对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被告XX公司应在受让债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被告XX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也应对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柴XX、昆明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陈XX工程款XXX.13元(被告昆明XX公司在受让被告XX公司转让的债权160XXXX3481.29元中承担给付责任),被告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刘冰律师凭借专业能力,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公正得以彰显。正如刘冰律师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以专业铸根基,以责任护公正,在每一个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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