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适用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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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解除权适用于除斥期间,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认定是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的,如果超出规定的时间不行使,那么该民事权利就消灭,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合同解除权适用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一、合同解除权适用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

对于合同解除权而言,其实没有诉讼时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民法典》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二、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5)《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6)《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7)《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8)《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合同解除权的认定是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相关条款是需要结合实际的合同事项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除斥期间,是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才是有效的,否则可以导致无法进行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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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1,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 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
2, 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是相应的对方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举个例子,甲欠乙钱:
甲乙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乙对合同存在某种重大误解,按合同法规定,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误解事项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所以对乙来说,这个可行使的撤销权是1年,这个1年即是除斥期间,过了这个期间,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这个期间还不能中断中止延长。
还款期到后,3年内乙都未追索,则3年期满后,过诉讼时效,债权成为自然债权,法律不再保护。这个期间可以因法定事由中断中止延长。
所以,这个例子说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完全是两个概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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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否适用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只适用于形成权,比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不当得利属于债权,一般债权适用诉讼时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当事人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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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非对所有的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例如,相对人行使催告权的期间、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的期间等。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有学者说,除斥期间所消灭之权利多为形成权,有学者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需要扩大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那么除了形成权以外,除斥期间还可以适用于哪些权利?
从立法例看,由于各国立法政策不同,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于承揽合同中的瑕疵担保期间,《德国民法典》规定为消灭失效(第634a条),《日本民法典》规定为除斥期间(第637条),《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为失权期间(第1667条第2款)。据此,关于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是涉及民事权利在时间上限制的制度设计问题,其中包括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失权期间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待学理上进一步探讨,有待法律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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