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解除权而言,其实没有诉讼时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民法典》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二、有关除斥期间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5)《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6)《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7)《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8)《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合同解除权的认定是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合同的相关条款是需要结合实际的合同事项来进行认定的,特别是对于除斥期间,是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才是有效的,否则可以导致无法进行处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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