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事诉讼关于诉与诉权的关系是什么?
民事诉讼关于诉与诉权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诉权是一种基本权利,诉是一种请求。没有诉权就不可能有诉的产生,诉权为诉得以实现的权利来源。诉权是宪法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当事人是基于诉权向法院提出一个诉,即让法院对自己的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有公民权者即有诉权,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赋予了每一个公民在遇到争议时,向法院提出作出裁判的请求资格。没有诉权,诉就无从谈起。诉是一种向法院提出对自己遇到的争议进行裁判并受裁判约束的请求,它是行使诉权的表现。
二、诉与起诉的关系是什么?
诉是一种请求,起诉是一种诉讼行为。诉是静态的一种“声明”,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启动审判权的运行。起诉则是一种动态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基本条件,没有起诉,就不会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但只有起诉,法院还不能获得审判权,须通过审查起诉作出受理裁定,才能获得审判权。两者也有相似之处,在条件上,诉和起诉都被要求具有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诉的理由。
但是诉只是一个声明,一个主张,是一种当事人向法院表达的请法院进行裁判的一个意愿。是法院审判权介入的前提条件。无争议则无诉,无诉则无审判。有诉,才能够引发法院之介入,才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它作为一个请求提出,用以表达当事人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愿望和希望法院作出裁决的期待。起诉则是一种实质上的行为,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表述,由法院记入笔录。合乎法律规定的起诉行为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启的基本条件。
对于诉与诉权的关系认定, 需要由当事人根据实际的诉讼请求,由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辩护,并提出自己的法律适用意见,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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