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不少的人都希望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这也使得法院所承接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当然在这些诉讼案件当中,行政诉讼是比较的特别的一种,对于行政诉讼来说确定案件的关键便是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那么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赔偿责任得构成的要件如下:
(一) 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二)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对于行政责任的构成首先需要确定的便是做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不是构成行政赔偿的主体,其次便是需要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看看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当然对于这个违法行为的认定,最重要的便是看这个违法行为是不是由于职务上的问题所导致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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