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假释是法院决定的吗?
假释是法院决定的,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zhi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其中,执行机关就是监狱,具体负责考核、提出减刑、假释的部门是监狱狱政科,监狱报做出判决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中院决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刑法》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假释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对于犯罪分子在服刑的过程中,存在立功的情况,或者表现良好,符合申请假释或者判刑的条件的,可以监狱作为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假释或者判刑的申请,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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