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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的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进行登记?
对于出嫁女和入赘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一定要考虑很可能出现的人地分离实际,确保出嫁女和入赘男能够在原居住地或新居住地确权登记,避免两头漏登或重复登记的现象,切实做到确权登记颁证“簿有其名,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具体要依据是否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承包地在哪里,就在哪里确权。在新居住地已取得承包地的,本次确权不能在原居住地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应在新居住地进行确权登记。出嫁女在嫁入地取得二轮承包土地,其娘家人全部死亡,属于家庭承包户消亡,不再对其确权登记。
二、实测面积与承包合同记载的面积不符,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确权登记颁证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
而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做到“两不变、三严禁、四不登记”的规定。“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三禁止”,即: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四不登记”,即: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经审批改变土地用途的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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