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变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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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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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物保而言,“主债权让与,受让人继续享有担保物权"的判断,不以抵押登记的变更为条件,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退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人保而言,“主债权让与,受让人继续享有保证权”的判断,需要以通知保证人为前提。因此在诉讼中发生债权转让的,诉讼主体可不予变更,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不受影响。
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变了吗?

一、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变了吗

主债权让与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原则上,无须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入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意味着,债务人不向债权受让人厦行,债权受让人可行使债权人的担保权。

第一,对于物保而言,“主债权让与,受让人继续享有担保物权"的判断,不以抵押登记的变更为条件,抵押人以受让人不是抵押合同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等为由退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对于人保而言,“主债权让与,受让人继续享有保证权”的判断,需要以通知保证人为前提。

因此在诉讼中发生债权转让的,诉讼主体可不予变更,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诉讼地位不受影响。

二、不能转让的债权有哪些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

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在我国禁止转让债权多以行政规章形式出现,如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①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②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③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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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是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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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后的诉讼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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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其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称为债务承担。该第三人叫作承担人。就债务承担的性质,其实质则是债务人转嫁其义务的表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转嫁意味着对权利存在潜在的侵害。所以,就债务的承担、要求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手续后才能产生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所谓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的承受全部权利义务的行为。由此不难看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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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合并的债权主体变更,债权转让时,应该怎样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吸收合并过程中债权主体变更怎么处理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该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公司合并后的债权债务应该由新的公司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程序和条件 1、拟合并的双方订立合并协议 2、通过合并协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需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5、主管机关的批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6、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 ? 公司合并后的税务事项的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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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变更的时间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起公诉后,是指人民检察院将起诉书连同被告人及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提交人民法 院的案件的全部材料、物证等移交人民法院以后。即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117、118 条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决定受理立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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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从法律规定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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