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某金属制品加工厂工作时受伤,为申请工伤赔偿,需先确认劳动关系。仲裁阶段驳回了劳动者请求,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服上诉。宋代军律师代理劳动者参与二审诉讼,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难点诸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单位未缴纳社保、未发放工服工牌,劳动关系认定缺乏直接凭证。单位主张因环保、疫情原因“干几天停几天”,系按件计酬的临时用工,无长期稳定管理关系,仅成立劳务关系。核心证据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单位以“未提供原始载体、内容不完整、形式不合法”为由全面否定证据效力。单位委托第三方人力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以此主张双方非劳动关系,误导法律定性。
宋代军律师围绕劳社部发〔2005〕12号文规定,逐一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四要件证据链。主体适格,双方均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业务组成,劳动者工作系单位生产线核心环节;管理从属,接受班组长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请假需批准、旷工会被罚款;有偿劳动,单位按月/计件发放工资,有银行流水与财务发放记录佐证。因劳动者无法当庭出示手机,律师指导其将微信原始手机邮寄到庭,由法庭核验聊天记录原件,证实工作通知、考勤管理、罚款记录真实完整,彻底推翻单位“证据不合法”的抗辩。
在法律逻辑上,宋代军律师精准反击。明确“计件工资不否定劳动关系”;指出第三方投保雇主责任险不能替代劳动关系;强调单位未提供工资表、考勤表、入职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主张用工之日即建立劳动关系。庭审中,全面回应单位上诉理由,证实劳动者长期稳定工作、接受统一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最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宋代军律师在无书面合同、电子证据质证难、单位强力抗辩的多重难点下,以专业证据梳理与精准法律适用,成功守住劳动关系认定结果,为劳动者后续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工伤待遇赔付奠定了唯一且核心的法律基础。正如宋代军律师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律师的责任和使命,他在这起案件中做到了极致,将每一个案件都做成了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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