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发现对方私自处分财产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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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准备离婚的话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将要按均等分割原则进行。而有些人为尽量争取较多财产,就在离婚时私自处分共同财产,将直接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离婚时发现对方擅自处分财产的,建议就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维权。
离婚时发现对方私自处分财产怎么办

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准备离婚的话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将要按均等分割原则进行。而有些人为尽量争取较多财产,就在离婚时私自处分共同财产,将直接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离婚时发现对方擅自处分财产的,建议就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维权。

首先,按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不管离婚时是否已经开始分割财产,但是对双方共同共有的部分财产,一般都将遵循均等份分割原则。

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次,一方私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侵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需赔偿损失

1、离婚前

发现一方私自处分财产的,并且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可以请求法院提前分割共同财产。

注意,如果一方没有以上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的,法院将不允许分割财产。

2、离婚时

离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方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如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这个行为的,并且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离婚后

如果双方的共同财产组成较为复杂,或者一方已经有预谋私自处分财产的,导致另一方离婚后才发现这个情况的,这个时候还有机会挽回损失,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离婚时一旦发现对方有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但是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时,需要提供对方擅自处分财产的证据,比如被处分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等,如果依靠自身能力找不到有力的证据的,那么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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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产受到损失的认定是什么,公私财产受到损失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首要罪名,历来是打击的重点。对于放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般来讲比较容易把握,但是各地对于放火罪的加重构成要件尤其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把握却是做法不一,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我拟从如下方面对“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谈谈我的看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并结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放火罪为例,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考虑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同),是判断是否构成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标准,也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裁判标准。而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来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但是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还是成立失火罪的客观方面的结果标准,二者是一致的。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掌握的标准却是不同的,无论从文本上还是从逻辑上来讲,都是难以成立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以下简称《标准一》)第一条对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于最高人民至今并未就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上述规定应当作为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参考标准和失火罪的定罪参考标准。最高人民2010年6月21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第一条明确了该立案追诉标准对人民审判案件时所具有的参照适用作用。此文件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标准一》,我认为《标准一》也同样应当具有参照适用作用。
三、由于人民审判活动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只能对人民检察院公诉到人民的案件作出处理,公诉机关在公诉时应当遵循《标准一》确定的标准,而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公诉书必然受该标准的约束,公诉机关显然不能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就擅自降低标准,而人民也不应放弃本身的裁判职责去履行公诉人职责,导致角色错位,破坏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损害司法公正。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五十万元作为“重大损失”的标准,对于决水、爆炸等犯罪也是适用的。
就放火罪重大损失的标准来看,一般在造成了50元的损失是往往就会认定属于重大损失,而此时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对罪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失火罪当中,由于情况不同,自然规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也是与放火罪不一样。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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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以下简称《标准一》)第一条对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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