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非法转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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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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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程建设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分包”与“转包”成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些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往往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从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安全质量问题。
施工合同纠纷非法转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施工合同纠纷非法转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工程建设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分包”与“转包”成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些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往往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从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安全质量问题。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作了明确规定。

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有两个法律后果:第一、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第二、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收缴。

三、违法分包行为法律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违法转包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直接转包与变相转包。所谓直接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转包给他人;所谓变相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通过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后,如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均属工程转包行为。

(2)一次转包与多次转包。所谓一次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不再转包的行为;所谓多次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后,工程被再次或数次转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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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如何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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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非法转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施工合同纠纷非法转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程建设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施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分包”与“转包”成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有些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往往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从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安全质量问题。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规定。根据该法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有两个法律后果:

一、因上述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当事人依据上述无效合同取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人民可以收缴。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在实践中违法转包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直接转包与变相转包。所谓直接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转包给他人;所谓变相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通过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后,如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均属工程转包行为。
(2)一次转包与多次转包。所谓一次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不再转包的行为;所谓多次转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承包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后,工程被再次或数次转包的行为。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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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预防措施具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纠纷预防措施具体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预防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就会避免,或者大大减少。对预防劳动争议应当有以下正确认识:
(1)在用人单位与打工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首先就要想到预防发生劳动争议。因此,要签订内容完备的劳动合同,以便于督促双方执行劳动合同,如果发生了劳动争议,也便于处理。实践证明,产生劳动争议,多数都是因为不签劳动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内容不全面、不完善所致。
(2)要把劳动争议消灭在萌芽中。预防劳动争议与劳动争议处理相比,是一种更积极、更主动的措施,是一项解决纠纷的前期工作,是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积极预防劳动争议,可以使劳动争议初露端倪时即被重视或合理解决,避免矛盾激化,使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3)预防劳动争议涉及许多部门和个人,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以及与劳动关系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因此,预防劳动纠纷不是单靠某一部门或个人就能完成的,而是需要诸多部门和个人的共同努力、协作和配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4)预防劳动争议要依法进行。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主要是由于双方不懂劳动法律、法规或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产生的,因此,它需要由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人员,针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了解到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哪些权益是应当得到维护的,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劳动纠纷。
电力施工合同包工包料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律师回复] 电力施工合同包工包料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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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怎么办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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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老家的房子要拆迁了,所以我就想跟大家打听一下民房施工承包合同如何拟定?
[律师回复]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年;
  
3.装修工程为_____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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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的公司最近承包了一项工程,然后我就想知道施工队分包合同的标准格式咋写?
[律师回复] 发包单位(个人):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个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 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及工作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内容:


(三)工程地点:

(四)承包方式:
。 第二条 施工工期 开工日期:


日, 竣工日期:


日。 第三条 现场管理及工程验收
1、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质量等级为优良,达到国家规范、规程要求。
2、工程开工前,乙方现场主管人员必须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对施工队进行各类技术交底,并严格执行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3、施工中所需材料必须完成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随意更改,材料进场时应
具备合格证或材料检验证明,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未经甲方及设计部门许可的工程材料。
4、乙方应配备足够的施工人员及施工机具,保证施工按进度进行,未能按进度施工,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在施工中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范及安全用电规范,凡由乙方自身引起的安全责任概由乙方自负。
5、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设计代表的技术指导及监督。
6、乙方在施工时必须做到文明施工,确保现场整洁,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理外运。
7、乙方应严格按分项工程的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自检自查,遇到质量问题必须无条件返工,在竣工条件具备时还应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联合进行质量验收,分项工程的验收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应标准执行。
8、本合同服务项目的质保期为
月,在保证期内如发现服务质量缺陷,乙方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建设单位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9、工程施工程中由甲方协助提供施工用水及用电事宜。 第四条 工程费用及付款方式
1、工程造价为(大写):
元,小写:
元,此工程造价为含建筑业发票价格。
2、乙方给甲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建筑业合规发票。
3、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如下方式进行: A.工程施工完成工程总施工量的
%,支付工程款至工程总造价的
%; B.工程完工通过验收,支付工程款至工程总造价的
% C.保修期为
年,在接到维修通知后二日内到场免费维修,保修期满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质量保证金,若因使用不当维修费另计。 第五条 其 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而不能统一的争执意见,提请有关部门仲裁。 第六条 附 则
1、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 方: 乙 方: 身 份 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以上就是施工队分包合同的回答望采纳
这两天我们公司正在一个工地进行施工,然后我就想跟大家了解一下主体施工班组承包合同咋写?
[律师回复] 甲方:
; 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二、承包方式及单价包含内容(工程图纸、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单中的全部结构砼工程,模板、钢筋及随主体施工相应发生必须投入的附项施工
,包
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内不准出现零星用工)。 主体结构人工费、附材大包:除钢筋、铁件、水泥、沙石、商砼、方木、模板、钢管、扣件、对拉丝、安全网、脚手板、砼养护材料以外的附材、耗材;除钢筋机械、钢筋调直机、成型机、对焊机、砼输送泵、塔吊、施工电梯、砼砂浆机以外的施工机具、工具、小型机械电动工具及照明灯具和职工安全保护劳保用品。
包含以下内容:
(1)乙方施工二级配电箱以下线路及配电装置、灯具,均由乙方负责。
(2)钢筋机械:甲方提供一套运转正常的钢筋机械,甲乙双方交验签收,以后施工中的保养、维修、磨损件等均由乙方负责。归还时同样按交验签收单进行归还,损坏或不能使用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钢筋扣件由乙方申报材料计划,经甲方审核,按量发放。如因乙方带头争抢材料造成材料积压发生一切相应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地下室外墙对拉螺栓按材料申报计划领取,地上周转性对拉螺栓乙方按实际数量领用,退还时以旧换新,丢失按采购价扣20元/根。
(5)蝶形扣、螺帽按数量领取,丢失按采购价蝶形扣1元/个、螺帽0.2元/个扣款。
(6)甲方负责锥螺纹挑丝(由乙方下好料抬至挑丝机旁)及套筒,电渣压力焊(乙方负责下好料,并吊至需要对焊部位)。
(7)实验取样:属于该栋楼取样的全部取样及实验的钢筋焊接件、砼构件均由乙方负责指定人提供。
(8)垫块由甲方负责供应,乙方按量领用,超量或现场到处乱扔按采购价扣款。
(9)甲方将水管垂直牵到作业楼层同等高度,乙方自购水平胶管养护。
(10)乙方自备机具:工器具:振动器、电锯、磨光机、切割机及刀片、电钻、螺丝刀、铁锹、十字镐、扳手、锤类、撬杠、手锯、卷尺、白线、笔墨、线坠;劳保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防尘器具、雨衣、焊接防护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耗材辅材:扎丝、元钉、胶带、铁丝、焊条、切割片、PVC拉丝套管。 (11)乙方承担自身生活区水电费,安装水电表,按业主收费单价,收取相应费用。如业主认免,甲方给与相应认免,甲乙双方无异议。 (12)临建基础砌筑及硬化、夯实、排水沟砌筑、道路硬化、临时水电敷设维修、现场卫生文明清扫。 (13)水电预埋箱体制作安装及埋件的安装和塔吊辅助埋件的预埋。 (14)负责所承包楼号的一切机械到场卸车,配合基座施工、安装、预埋、固定。 (15)施工现场场内平整、道路硬化、临时主电(主水)及分电(分水)管线安装敷设及塔吊基础,各种机械安装(大型机械配合)。基坑周边防护、三保四口(电梯口)、楼梯、人货电梯、机械安全防护搭拆及各种安全文明标志保持挂设。 (16)砼工程:砼输送泵的就位,泵管水平垂直运输及安装拆除;混凝土浇筑、振捣、收平、拉毛清理、养护,砼浇筑完毕后泵管的冲洗清理等砼全部附项操作过程及拆模后随层清扫干净。 (17)模板工程:材料卸车、堆放码好、制作及拼装、场内运输、支撑、加固、堵
洞、安装、校正、补缝、清理、看模、拆模、清理施工面及清理施工期间遗留在
模板上的砼和钉子;钢管架料的卸车、修直、按规定分类堆放整齐等全部操作过程。 (18)钢筋工程:钢筋卸车、堆放码好、除锈、张拉、下料、钢筋连接、制作、运输、清理、绑扎、垫保护层等钢筋的全部附项工作内容,负责钢筋合理下配料(出料单经甲方审批,方可下料)水平竖向连接。直锣纹套丝由甲方负责(钢筋由乙方下料运到套丝机,加工好后运去施工),乙方负责主体周边(特别是地下车库)预留钢筋。 (19)配合挖土清槽及桩间土清理,电梯井、积水坑人工挖土、破桩头、配合测桩、砂石垫层、砼垫层及防水找平层、砖胎模(砌筑抹灰)、室内外±0.000 以下回填土、地下室外保护墙砌筑 (不含地面)及土建防水。 (20)现场文明施工:生活区、施工现场各楼层清理打扫,迎接上级检查及来人 参观评比达到文明工地。 (21)外架安全防护搭设(不拆除)随层各种临边、洞口、安全通道、楼梯护栏、防护棚等。 (22)甲方提供四角定位线及标高后,
乙方负责测量放线工作。 (23)外架搭设:包括埋铁件、U(工)字型钢埋设焊接、钢丝绳拉接、安全网、脚手板、挡脚板铺设、卸料平台搭拆等,达到标准外脚手架要求。 (24)负责结构连体工程的砌体砌筑(随主体施工必须施工部位)。 (25
)乙方必须满足主体施工期间一切不可预见的零用工,即:为主体施工创造
必备条件投入的施工内容,不再计取费用。现场不再发生任何
额外用工。(甲方安排出工地外零星用工 元/
工日计取)。
四、劳务结算:
1、按建筑面积,
( 大写:
)元/2计取;
2、建筑面积计算办法:依据图纸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3、±0.000 以下和屋面及屋面造型以地下室面积为准按
二层计算(以地下室外墙皮以内计算面积)。
4、若乙方施工期间或完工后以额外要求增加费用为要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其乙方完成建筑面积按60%计取,未形成建筑面积按《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版)套定额工日,按定额工21元/工日计取结算, 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作为解除合同最终结算额。
五、工期要求: 必须达到业主工期要求,按照项目部每个工期控制点和总工期进行施工,达不到(控制点)总工期节点进行处罚,特殊情况工期顺延。
六、质量要求:
3
1、工程质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必须达到
省优标准。施工中,砼结构不许出现漏振、胀模、蜂窝麻面及轴线位移、超标现象。
2、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施工质量意识不强,管理混乱,施工质量达不到规范标准,或者严重拖延工期,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施工班组.已完工程量的结算单价按照合同单价的
60%结算.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3天内退场,然后办理已完工程结算。
3、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返工、返修, 一切损失乙方自负;工程验收后,后期粉刷施工中发现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的返工或因尺寸偏差所造成的剔、凿、修补等由乙方负责材料及施工费用。
七、付款办法:
1、地上
层结顶付±0.000以下已完工程量总款额的
750/0。
2、地上
层结顶后,
层模板拆除后付地上
层总款额
750/0。 3
、地上
层结顶后,
层模板拆除后付
层总款额75 0/0。
4、整栋楼结顶后,模板全部拆除落地、规整、堆放后付

至顶层总款额750/0。
5、
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全部总款额900/0。粉刷完后十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额。
八、履约保证金: 工程保证金:
元,如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则按延误的工期以500元/天进行罚款;如果延误的工期累计超过二十天的,除按天数罚款外,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除外
);如果工程质量达不到 合格 标准,除无条件返工外,工程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必须按照发包方的现场管理条例施工,如出现违章现象,除按条例进行处罚外,对违反纪律屡教不改的或严重违反纪律的(如出现打架斗殴的现象),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出现重伤以上安全事故,保证金不予退还;工程保证金在主体工程按期完成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九、甲方责任:
1、开工前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协助解决有关技术事项;提供一套施工图纸;提供工人施工现场临时住房,临时水电。
2、负责管理,定期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将设计变更等技术资料交乙方,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队的关系。
3、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4、按时提供模板、架料、大型施工机械等甲方应提供的各种材料、机械。
十、乙方责任
:
1、乙方进入工地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乙方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员调换及进出场必须得到甲方的批准;乙方不得使用童工及不明身份的人。
3、乙方的工人进场后应及时办理政法部门规定的各种证件(暂住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劳动就业证、外来人员务工证等
),费用自理。
4、乙方严格按照发包方文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工作(如统一服装、床单、佩戴胸卡等),配合甲方认真做好认证与复审工作,费用自理。
5、乙方负责人必须与班组作业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若因未签订劳务合同,而受到劳动监察部门处罚的其费用一律由乙方自负。以上就是主体施工班组承包合同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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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效力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债权转让中,全权授予时,原债权人与债务人解约,新债权人无权追偿;部分转让按比例行使。连带债权时,遵循连带原则。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可对新债权人抗辩,除非法律规定。内部效力上,债权所有权转移至受让人,提供债权证明及相关信息,附属权利如抵押权等随之转移。全权转让需经重新协商,不得二次转让,除非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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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非法转包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转包的法律处理原则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6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第四条同时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纠纷的应对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概念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法律特征 (1)从属性: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等相关内容。 (2)客体的无形性:劳务分包合同的客体是劳动力的使用,是劳务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发包的是施工劳务作业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分包所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的劳务。 劳务分包的形式 第一种形式: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第二种形式: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第三种形式: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的预防 (一)做到合法分包,规范操作 首先,项目部负责人在授权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企业劳务作业的资质等情况,以免签订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产生不必要的劳务分包纠纷。 其次,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在订立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完备合同条款,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应采用200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再次,要建立劳务分包合格名单。定期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同时要加强劳务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生效后,应主动履行合同中承诺的义务,为劳务分包单位创造施工条件。同时,作为工程责任主体,应依据合同,强调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中的连带责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履行合同。 (二)做到劳务分包用工合法、规范 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纠纷发生,职工劳务作业队招用农民工必须规范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先报批后使用,严禁擅自招用农民工。今后使用农民工可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是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现有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劳动合同类型,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采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 “包工头”私拉滥招、非法用工、违法劳务分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是发生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源。因此,禁止使用“包工头”以及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是杜绝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本,也是大势所趋。建设部早已在2005年出台文件,将在3年内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逐步取消建筑劳务领域的“包工头”,清退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同时,对一些施工能力强,信誉良好的队伍鼓励他们进行工商注册,获取资质证书,与他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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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具有法律效力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有法律效力:1、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2、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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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们是一家新成立的建筑公司,对这行还不是很了解,请问施工总承包能干劳务分包,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二者统称为“劳务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与专业分包相同之处有:
1、劳务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2、劳务承包人必须亲自完成分包工程;
3、劳务承包人就其施工内容对劳务发包人负责;
4、必须接受劳务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区别之处有:
1、专业分包的内容是分步分项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表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工程中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表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清包”。
2、专业分包的发包人只能是总承包人,涉及三方当事人;劳务分包的发包人可以是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工程承包人,可能涉及四方当事人。
3、分包专业工程,除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总发包人同意;分包劳务作业无需总发包人同意。
4、专业分承包人不能再次分包,但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劳务承包人不能将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5、专业分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就专业工程对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承包人仅就劳务作业对劳务发包人负责,对总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劳务分包是将部分或全部劳务作业交由他人完成的行为,形式上与转包非常相似,一方经常将劳务分包混淆为转包而请求法院确认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解释》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该主张不能得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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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非法转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明确禁止转包并对转包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转包的法律处理原则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3条、第16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该《解释》
第四条同时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很显然,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司法解释均对工程挂靠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及否定性评价。《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价款时,发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里的欠付工程款,应指发包人依据总承包合同而欠付施工总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也就是说,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时,发包人在欠付施工总承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把本应直接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直接支付给了实际施工人,前提有两个,第
一,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人的价款,

二,施工总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价款。笔者认为,此时,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类似于行使债权代位权,即实际施工人主张价款的额度只能在发包人欠付施工总承包价款的额度内来向发包人主张。如前所述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禁止转包行为,我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司法解释》
第四条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其次,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建设工程实务中,转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现为管理费,因此,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实际并没有对转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管理,转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就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再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按照《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合同无效,但如果转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并且按照《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发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转包人)价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最后,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的转包行为包不仅严令禁止,而且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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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转让具有法律效力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转让具有法律效力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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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们公司准备干一栋教学楼来着,得签订施工合同,找了几个包工头,请问一下施工合同应包括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国家对其合同文本的使用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设部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作为指导各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参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目前适用的示范文本主要为建设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称示范合同),该版本是在1991年颁布的版本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同时也参考了国际上最为通行的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内容,在合同内容与形式上都相当完善。中国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都采纳了这一示范合同文本。
  在形式上,示范合同分为三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协议书是对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达成合意的书面确认,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的范围等基本内容。通用条款则是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可适用于各种不同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对固定性。专用条款则是合同双方针对特定工程项目所作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示范合同内容相当丰富,下面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1、当事人条款合同应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承包人应具备与合同工程相对应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2、工程名称和范围(标的物条款)
  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合同所指向的建设工程的内容和范围。项目名称、施工现场的位置、施工界区等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准备条款该部分条款主要对在工程施工前应完成的工作进行约定,主要包括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土地平整、道路通畅及水电设施应予完成;具备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为施工许可证,依建筑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能开工,当然还包括其他如临时用地、爆破作业等其他许可文件;施工场地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及工程设计图纸的交付,发包人并应对其提供的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承包人应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指定的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确认后,承包人应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驻场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合同应明确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并对工期延误及相关责任问题进行约定。
  
5、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承包人应对工程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作出承诺。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合同应约定工程质量需符合何种标准,以及当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的鉴定机构及其程序。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驻场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则承包人应予拆除和重新施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对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验收程序及双方责任,合同也应作出约定。
  
6、价款及其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价款问题产生的纠纷最为常见。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造价金额通常较大,合同履行期相对较长,其中可变因素较多,因此在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价款难以确定或其确定过程较复杂的情况。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可调价,即合同约定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中一种计价方式。
  在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通常工程款可分为三部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预付款是指开工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款项用于承包人开工前期的准备工作,该部分款项应于开工后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进度款则指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逐笔支付的款项。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揽合同性质,势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垫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特点。结算款是指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总价进行结算所确认的工程款,对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与结算款的差额部分,发包人应予支付。
  
7、材料及设备供应建设工程涉及到大量的材料与设备,因此合同应就材料与设备供应主体、供应范围、供应日期、验收程序及标准、保管责任等问题进行约定。材料和设备既可由发包人提供,也可由承包人提供,提供方应对材料与设备的合格性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对其进行检验并提出质量异议。
  
8、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应对验收和决算的程序进行明确约定。在预计竣工日期之前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准备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各方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修改意见,验收合格或经修改后合格的,承包人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不组织验收的,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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