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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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感情破裂,情侣分手,给双方都带来伤害。女生对此的感受尤为深刻,而且还会觉得自己的青春都给了对方,分手并解除同居关系的行为给自己带来损害,要求对方赔偿。但解除同居关系一般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
解除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感情破裂,情侣分手,给双方都带来伤害。女生对此的感受尤为深刻,而且还会觉得自己的青春都给了对方,分手并解除同居关系的行为给自己带来损害,要求对方赔偿。但解除同居关系一般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

同居恋人在分手解除同居关系中,一些女士把“青春损失费”解释为“贞操费”、“辛劳费”甚至“衰老费”。有些男人把“青春损失费”解释为“误婚费”等五花八门,反正情断义绝不惜以任何名义要求对方赔偿。有些当事人直接说:我爱错了你必须赔我。这些想法普遍存在。

但是,这些在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解除同居关系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法院也不会受理。因为:

1、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2、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因为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不予强加干涉;

3、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一般情况下,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居期间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比如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等,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的,只不过此时的“赔偿”不同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的赔偿。例如:

1、女方未婚同居流产。

特别是多次怀孕做人流手术,会产生相应的医疗手术等费用,有的甚至患上妇科疾病,女方身体健康也受到一定损害。双方同居是自愿,但损害事实并非一方责任,解除同居关系让一方承担责任,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即按公平责任原则,对女方的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

2、老年人“非婚同居”。

一旦双方自愿解除或因一方去世自然解除,对同居了多年,扫地出门,不给一分钱补偿,也有失公平。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也有一定的救济途径。

当你因为解除同居关系不知道能否获得赔偿时,可以根据上述来判断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我们建议咨询一下同居关系专业的律师,切不可盲目起诉,更不要胡闹,理智的做法是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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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怎样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通常来说,流程都大同小异,解除同居关系的流程如下:
1、首先要准备材料,包括对方身份信息,住所地,自己的身份证,民事状等。
2、然后到立案,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第二种是双方都是无配偶者的,以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权纠纷为由,也会判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3、受理立案后,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经审理后,会根据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裁判。
值得注意的问题,并不是就能胜诉,一般需要根据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平的判决。原告一方如果在状中写漏了自己的诉求,例如共同购买的汽车可以分割但没有写在状内,可能导致最终得不到自己的合法财产。因此,解除同居关系想要胜诉的话,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及合法的主张。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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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吗
[律师回复] 一、可以到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吗
1、解除同居关系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二、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需要办理公证吗
现实中很多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有的已经育有子女。但同居双方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感情不和从而产生解除同居关系念头,通常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达成协议后,为防止纠纷和反悔,要求办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公证。
1、如果仅是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此类协议无法律意义,不在公证业务范围。
2、如果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办理公证,则为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办理。
3、如果涉及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扶养,应依法确认子女确系双方所生育,并参照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应询问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未成年人的最佳权益保护及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等原则妥善处理。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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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同居关系能否要求补偿
如果同居期间,女方生育受损害,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以赔偿。在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虽然没有婚姻法意义上的“配偶权”、“生育权”,但是,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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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解除同居关系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对医疗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能向医务人员索赔。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解除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同居关系是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也不会受理。因为:
1、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2、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因为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不予强加干涉;
3、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一般情况下,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居期间的其他权利受到侵害,比如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等,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的,只不过此时的“赔偿”不同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的赔偿,是一种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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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吗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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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解除同居关系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对医疗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能向医务人员索赔。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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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在双方不愿意继续同居时,双方签订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处理,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因此种协议未违反法律,可以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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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范本,要求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男女双方于2001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共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2002年出生,现年10岁);小儿子:(2004年出生,现年8岁)。双方同意大儿子由男方直接抚养,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也由男方自行承担。小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由男方每月承担500元,于每个月的1号支付给女方,小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也由女方自行承担。男女双方对儿子都有权探望,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双方一致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可予分割。
四、男方应补偿女方人民币共计伍仟元整,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及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男方:女方: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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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怎样解除,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1、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2、有配偶者之间或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形成同居关系并要求解除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除。3、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形成了共同财产,因分割共同财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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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对医疗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能向医务人员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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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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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和她男朋友同居,现在解除同居关系,她可不可以要求男朋友赔偿。请问一下同居关系解除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谢谢
[律师回复] 同居关系终止后能否要求精神损失费
  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所谓“青春损失费”或日“青春损失赔偿费”的纠纷,一般多是因为双方恋爱关系或同居关系出现了挫折引起的。
  按照社会上比较普遍的看法,同居关系中女士的损失是比男士要大的,所以女方提出“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可以理解,但是,“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问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我国目前的法律对同居关系基本是持否定态度的,也就是说,除了同居关系中的非婚生子女可以受到与正常子女同样的抚养保障外,其他的纠纷,一般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同居关系终止后女方提出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虽然“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人们通常理解的“青春损失费”实际是指精神损失。结合女方受伤害的事实,如果双方在终止同居关系时自愿达成了由一方补偿另一方适当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议,
然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持协议要求履行的,一般应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青春损失费”的补偿常常体现为“协议”、“欠条”的形式。对欠条合法性的分析,
首先应当看欠条的形成是否是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其次还要看是否是对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补偿,看书写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过错。如果另一方确实有损失的存在,则持“协议”、“欠条”要求其履行时,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同居关系解除是否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按照《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对医疗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能向医务人员索赔。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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