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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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经过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之后,通常是不会再出现其他情况。但是,实际中,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也可能因为之前的鉴定本身有问题,或是受伤职工病情出现恶化,导致伤残等级加深等。因此,要是发现有这些情况的话,那么现在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
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该怎么办

一般来说,经过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之后,通常是不会再出现其他情况。但是,实际中,鉴定结论出来之后,也可能因为之前的鉴定本身有问题,或是受伤职工病情出现恶化,导致伤残等级加深等。因此,要是发现有这些情况的话,那么现在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所以,这个时候,发生这种情况的,为避免错过一年时间,就要注意及时去申请复查鉴定了。

要是在其中发现有伤残鉴定机构的原因导致出现伤残情况变化,造成你伤残待遇损失的,那么建议你现在也可以去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维权。

1、确定申请的期限

你要申请行政复议,要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确定申请的方式

你可以选择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申请的主要是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会当场记录的相关信息,你可以不必担心。

3、你的申请被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以书面告诉你;

(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他们会告诉你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4、进入复议审理

在具体审理复议案件中,就以有关机关的通知为准,你只要记得按时参加复议,积极配合调查。

最后,其实要是你在第一次鉴定的时候有发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不对的,或是你单就对他们鉴定出来的等级不服的,那么你那个时候可以及时申请再鉴定。不过,现在才发现之前的鉴定有问题,导致你的鉴定情况发生变化,建议你最好就要越早去解决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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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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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结论不合格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的情况下:
1、伤者职工好有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伤者职工将所有从事故发生时到领取到鉴定结论的资料妥善保管,再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将资料交给公司代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在离职时从公司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2、伤者职工不准备继续在公司上班,那么伤者职工离职时,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赔偿,领取后要求用人单位出具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凭证并加盖财务鲜章,出具离职证明,再请公司在各种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面签字盖章,劳动者再配合其他资料到劳动局工伤保险赔偿窗口申请领取其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也有可能在政务中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复查鉴定改变结论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理职工主张工伤待遇,初次鉴定了个二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一审也按二级判了一次性工伤待遇六十多万。后单位不服,二审过程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条的规定提出了复查鉴定申请,初次鉴定的机构受理了,经鉴定,由于恢复得好,复查鉴定结论为四级、部分护理依赖。现在职工和单位都服了这个复查鉴定结果,二审恢复审理。我想请教:职工的工伤待遇各项都得按四级、部分护理依赖的这个结果来重算还是部分须重新计算(那几项重算)  单位已经按二级伤残给付的部分不应返还,未给付的部分应区别对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原级别支付,伤残津贴及医疗保险费、护理费等在复查鉴定结论生效之前应按二级支付或缴纳,此后应按4级对待,应该全部按四级来认定。理由:
1、《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只能在原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有权申请复查鉴定。
2、复查鉴定结论只能对此后发生的费用产生效力,其本身不具有朔及力。
3、《条例》只所以规定复查鉴定,就是工伤发生后的不确定情况的补充,既是保护工伤职工的利益,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4、复查鉴定后,如果职工病情发生变化,他还有权两次要求复查鉴定,单位认为职工恢复的好,也有权两次申请复查鉴定,新的复查鉴定结论做出后各项工伤待遇应随之变化。
5、更为重要的是:《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认定工伤及伤残等级后,单位有义务为工伤职工落实工伤待遇,因其不履行义务,工伤职工才申请仲裁及诉讼。综上,我认为,应以复查鉴定结论生效这界区别对待。劳动合同知识尽在劳动法频道,欢迎浏览劳动合同栏目的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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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只能在原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有权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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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例》只所以规定复查鉴定,就是工伤发生后的不确定情况的补充,既是保护工伤职工的利益,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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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只能在原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有权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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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条例》只所以规定复查鉴定,就是工伤发生后的不确定情况的补充,既是保护工伤职工的利益,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4、复查鉴定后,如果职工病情发生变化,他还有权两次要求复查鉴定,单位认为职工恢复的好,也有权两次申请复查鉴定,新的复查鉴定结论做出后各项工伤待遇应随之变化。
5、更为重要的是:《仲裁法》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认定工伤及伤残等级后,单位有义务为工伤职工落实工伤待遇,因其不履行义务,工伤职工才申请仲裁及诉讼。综上,我认为,应以复查鉴定结论生效这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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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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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者职工好有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伤者职工将所有从事故发生时到领取到鉴定结论的资料妥善保管,再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将资料交给公司代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在离职时从公司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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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拿到伤残鉴定结论以后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的情况下:
1、伤者职工好有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那么伤者职工将所有从事故发生时到领取到鉴定结论的资料妥善保管,再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将资料交给公司代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在离职时从公司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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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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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只能在原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有权申请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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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复查鉴定后,如果职工病情发生变化,他还有权两次要求复查鉴定,单位认为职工恢复的好,也有权两次申请复查鉴定,新的复查鉴定结论做出后各项工伤待遇应随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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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一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这就是说,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诉讼或者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是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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