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董事立场对立,单方提起股东知情权被程序驳回

最新修订 |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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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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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香港全资控股的内地房产企业遭遇单方董事发起的股东知情权诉讼,对方要求调取全套财务凭证并启动司法审计。郑璇律师团队从境外公司治理规则与诉讼代表权边界切入,在程序层面完成全流程抗辩,最终两级法院均驳回起诉,企业涉密经营资料未被调取,形成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股权纠纷的典型裁判范例。

单方董事越过董事会直接递交诉状,要求内地房企交出成立至今全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还要申请司法审计。收到法院传票时,这家由香港公司全资控股的广州房企才意识到,对方的诉求并非单纯的信息查阅,一旦进入实体审理,公司多年的项目成本、资产明细、合作资源都会全部摊开在对方法庭上。

诉至南沙法院的跨境知情权纠纷

原告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全资持股公司,主张自身作为内地房企的唯一股东,依法享有完整股东知情权,指责房企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财务资料,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诉状由其中一名董事签章授权后提交至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提出四项诉求:查阅复制全部会计账簿、原始凭证与明细报表,复制全套三会决议与财务会计报告,申请司法审计,诉讼费用由房企承担。

房企随即委托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郑璇团队应诉。郑璇有12年一线民商事诉讼经验,持有法律与心理咨询双资质,同时担任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海事商事调解中心首届调解员,长期处理股权商事与跨境类疑难案件。接手后她没有直接回应“是否具备知情权”这一实体问题,而是先核查香港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这是全案最先要厘清的法律边界。

香港法下的诉讼代表权核查

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则,境外法人的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职权、决议效力,强制适用注册登记地法律,不能直接套用内地公司法评判香港公司的内部决策。郑璇团队调取了该香港公司的注册备案资料、周年申报表,核对公司章程条款,确认这家公司设立两名董事,二者持股比例均等、职权完全对等,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单独代表公司形成有效决策。

庭审中出现了极具戏剧性的对立局面:代表原告发起诉讼的是其中一名董事,而另一名董事在案件受理后明确表态反对本次起诉,亲自提交了撤诉申请。双方立场完全相反,公司本身已经陷入无法形成统一意思表示的治理僵局。“程序合法是实体权利行使的前置门槛,跨境纠纷里这道门槛尤其不能松。”这是郑璇在多起涉港商事案件中始终坚持的办案原则。

击穿起诉授权的双重瑕疵

代理团队从香港律师处取得专项法律意见,明确该公司章程约定,涉及公司对外诉讼的事项,必须经过董事会合法决议,或者由两名董事共同确认授权。但本案提交给法院的起诉状,仅有单方董事的个人签名,加盖的是公司业务专用章,既没有经过董事会表决程序,也没有获得另一名董事的认可,不符合香港法律下的有效授权形式。

团队同时厘清了两层法律边界:一是香港母公司与内地子公司各自具备独立法人人格,董事个人之间的任职分歧,不能直接穿透到境内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层面;二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必须是具备合法诉讼意志的公司本身,不能由单方董事的个人意志替代法人意志。原告方跳过董事会决议、仅凭个人签章就提起诉讼,从主体资格层面就存在根本性缺陷。

一审裁定与二审维持

一审法院采纳了抗辩意见。法院认为,依据香港法律审查该公司的治理规则,单方董事的起诉行为没有有效董事会决议支撑,也未获得公司整体授权,无法代表香港公司的真实诉讼意志,原告的起诉主体资格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不服裁定,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法院同样围绕境外公司诉讼代表权的认定标准展开审查,最终采纳了郑璇团队的全部抗辩观点,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从立案到二审终审,案涉房企的全套财务原始凭证、资产清单、董事会决议始终没有被调取、查阅,更没有启动司法审计,企业的核心经营机密完整留存。

这起案件先后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形成了三项明确的裁判规则:境外法人治理事项专属适用注册地法律,等额双董事形成的意思僵局可直接否定单方起诉资格,知情权案件需优先审查起诉授权的合法性。这类裁判逻辑,恰恰回应了大量外资控股内地企业的现实治理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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