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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工程款拖欠,需要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对方支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二、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其他问题
工程转包情况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利息。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承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工程款请求权的同时,作为工程款派生的利息亦应支持,与承包人是否实际施工无关。
工程转包情况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停工和窝工损失。转包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不必然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仍应由发包人承担,转承包人因其并非合同当事人,其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停工、窝工损失。
工程转包情况下,承包人依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其作为一种法定权利,为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所享有,其实质是以已完工工程作为工程价款标的物的的担保,随发包人付款义务同时产生,同样不受承包人转包工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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