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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但当劳动者具有特殊情况,劳动合同期限不适宜期满立即终止时,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制度,对一些具有特殊情形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进行了限制,即劳动合同即使期限届满也不得终止,应自动顺延至特殊情形消失时。
既然是法律规定的顺延期间,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用人单位无需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法定顺延期间内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制范畴,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定顺延即意味着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该期间,仍应视为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即在此期间双方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此系对特殊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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