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常见陷阱“甲方主体资格不存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拆迁总办公室为甲方,拆迁住户为乙方,乙方主体资格基本没有问题。那么,甲方的主体资格呢?我们建议拆迁户提前核实拆迁办公室的主体资格,确认其符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要求。因为在现实中,拆迁方的签约方往往不合格,甚至没有这样的机构或组织。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严重的法律缺陷。如果另一方因签订拆迁协议而被要求拆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后可能无法履行,这将增加今后维权的难度。
一、只有签字,没有公章
除了验证甲方的主体资格外,还取决于协议的最终签字和盖章。在我国,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对个人的要求通常是签字,而对单位和公司的要求主要是签字并加盖负责人的公章。正常情况下,协议结束时,搬迁办公室不仅需要负责人签字,还需要加盖公章,作为签字主体。当纠纷发生时,他们可以被用作被告。因此,在赔偿协议中,不仅要签字,还要加盖公章。
二、口头承诺不会在纸上实现。
永远不要签署空白协议。不管拆迁方说得多么有吸引力,补偿条款多么慷慨,空白等于零。拆迁方事后填写的补偿金额肯定不是它说的那样。被驱逐的家庭无权谈论拆迁补偿问题,只能被动地被操纵。
有时,为了督促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办公室口头承诺给予较高的拆迁补偿,但协议中并未体现出来,这显然严重侵犯了被拆迁家庭的合法权益。因为口头承诺非常不确定,书面协议确实是白纸黑字写下来的,不能依赖。尽管口头和书面协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口头协议往往没有证据证明它们,这使得即使在法庭上也很难获得支持。在这方面,强烈建议搬迁户必须在协议中落实所有搬迁补偿事宜。只有这样,在后期寻求律师的干预和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利时,才有证据和法律可循。
三、重定位不具体。
搬迁户选择交换产权时,补偿安置协议必须明确具体规定搬迁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和装修。对于尚未竣工的重新安置房屋,往往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很难确定重新安置房屋的建造地点、时间、质量、面积、交付时间和其他因素。
因此,相关事宜应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拆迁律师遇到了很多问题,如房屋质量问题和拆迁期限问题。一些重新安置的家庭已经等了很多年,终于要住上新房子了。然而,几天后,房子里出现了各种质量问题。这时,维权也增加了许多困难和麻烦。持有补偿和安置协议的其他搬迁户从左到右等了几年,但无法获得安置住房,因为协议没有规定何时完成安置住房或何时交付给搬迁户。甚至有些协议规定两年后不再收取过渡费,这将给搬迁户造成更严重的损失。
因此,搬迁户绝不能因为相信搬迁办公室的各种承诺而放弃自己的权利,否则后果将是无穷无尽的。
四、如果货币补偿在reloc中被采用
最后,拆迁户在拿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不得立即签署,但应仔细阅读,确保理解协议的每一个细节,理解协议的所有内容。你也可以复印一份,回家与家人讨论或者咨询律师。任何有问题的条款都可以被质疑和修改。签名意义重大。签署意味着批准协议的条款。这是最后一步。如果你觉得合同签订后补偿不合理,你又想保护自己的权利,那就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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