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
1.内部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所在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2.外部报告: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二)病例封存或启封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例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疑似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场。
(三)尸检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四)解释通报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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