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就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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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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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1、是一种欺诈性的欺骗手段、胁迫他人或者是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的内心真意的情况下订立或者是变更合同内容。2、公司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3、违反了法律强制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就无效?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他们往往最关注工资待遇问题,但很多人会忽略与公司商定劳动期限,如果没有工作的时间限制,公司突然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对员工的来说是巨大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说明劳动合同当中必须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就无效了吗?面对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劳动者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是否可以声称合同无效以获得赔偿?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是一种欺诈性的欺骗手段、胁迫他人或者是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的内心真意的情况下订立或者是变更合同内容。

2、公司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3、违反了法律强制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当中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属于上述三类,因此不能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而声称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期限是合同的必要条款之一。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的,应根据以下方法予以纠正:

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约定的并不明确,如果发生争议,公司和员工可以重新谈判;

2、不能协商,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3、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工作条件和其他标准,则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如果单位拒绝纠正,工人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未规定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文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如果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劳动者发现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则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解决纠纷,并依法予以纠正。如果公司的相关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可以要求赔偿。如果协商失败,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并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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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当中没有约定甲方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合同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所谓甲方违约责任本来就不是合同当中的必备条款,第二,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一般都是受欺骗、胁迫或其他违反法律制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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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根据高最院的解释规定,约定无期限连带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这种约定的连带责任是无效的。
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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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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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连带责任进行分类。旨在帮助我们加深对连带责任的认识深度,从不同侧面把握连带责任的特征、性质及其构成要件,正确地界定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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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交了违约金就算解除合同吗?
劳动合同交了违约金不能就算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前或者尚未完成之前,即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终止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交了违约金也必须办理了解除合同的手续才算解除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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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有个朋友因事想问一下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协议无效吗,望专业人士能够帮忙解答这个问题,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按照现行法律和上海裁判实践,此类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但是裁判或判决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这种情形指(1)确实属于商业秘密或需要保密的工作岗位(2)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3)用人单位仍坚持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条款中未规定补偿金或者只约定补偿金但无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并不必然导致该条款无效,这基于法律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09年沪高法73号的上海高院、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的若干意见》第13条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见一下剪切部分)
上海高院、人保局《关于适用劳动合同的若干意见》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敬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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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有无效无效的约定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内财产协议有哪些无效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而赠与合同又是实践合同,以履行为生效要件。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3、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欠条和借条有什么不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多少年有效?如果约定了还款的期限,那么期满多久就会无效?
[律师回复]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借条和欠条仅仅一字之差,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一般人都不注意二者的区别,日常生活中将欠条写成借条,将借条写成欠条。由于不能正确地使用借条和欠条,在诉讼中无形的增加了风险。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二者的区别:
一、表达的内容不同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但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这样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二、形成的原因不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三、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基此,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
四、二者在适用诉讼时效方面的不同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出具借条之日一般标志着合同成立之时。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都有规定。其实,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2)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5)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对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那么,此时它与借条的区别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间借贷中,把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而却写成欠条的现象较为普遍,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则诉讼时效应自写下欠条的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因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下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当然,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卢国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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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算违约吗?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给员工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员工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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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起诉合同无效的期限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无效的期限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在我国仅指法律对时效期间的长短另有规定,而不是对是否受时效限制另有规定。按本条,任何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都应受时效限制,只不过不同情况下时效期间的长短不同、开始计算的时间不同、是否应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不同。无效合同中一方向人民要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属于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否则人民不予保护。
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66条、第161条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137条第1项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法对此无另外规定。
因此,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仍应遵循此规定,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合同是否有效由人民通过判决或仲裁机构通过裁决确认,一方在时合同效力并不确定,一方或双方也无权自行确定。因此当事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主张权利,时效期间应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然无效,但时效的起算只能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为准,不能以银行款项借出之次日开始计算,也不能以出借人主张权利被借款人拒绝之次日开始计算,更不能以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次日开始计算。
实践中不乏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不知道合同无效,因此仍期待合同履行而没有及时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请求,此时权利人不知也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效期间不应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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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做满一年就是违约吗?
劳动合同不做满一年不是就是违约,主要就是因为我们国家法律当中,对于劳动合同这个领域的违约行为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也就是两种情况。比如说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或者是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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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是劳动合同吗,就业协议算劳动合同不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不同的,因此二者不能划等号。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尚未毕业之前与用人单位是只能签订就业协议或者说三方协议的,而在其正式毕业之后,具备了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就可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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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无效后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
1、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但违约金条款并不是结算和清算条款,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意思是有关报酬、费用等方面如何计算的问题。
同时,违约金条款也不是争议解决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
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
二、合同签订和执行的技巧
在商务活动或生活中有时合同当事人会为获得某项利益而故意签订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某些利益依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获得部分甚至全部的“回填”。例如企业间的借贷关系,小产权房交易等。
尽管如此,由于无效合同本身的违法性,合同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效情况下能尽可能的少受到损失,应当注意一定的签约技巧,现做如下阐述:
(一)对方履行能力
合同无效后,如果对方实际偿付另一方合同当事人对价利益的履行能力,付出方将蒙受极大的损失。例如小产权房交易中,卖方者如果缺少实际的债务承担能力,则在房屋交易被确认无效后,买方很难获得卖方的实际赔偿。
(二)留存证据
合同当事人支付款项或货物等合同标的物时应当留存自身履行该内容的确切证据。该证据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无效后追回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过错提示
合同无效后的责任追究原则往往按照侵权责任来处理。而侵权责任不仅需要提供对方的侵权证据,还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因此即便双方签订的是无效合同,仍应当在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件中充分提示可能给合同相对方带来的某些法律风险。
(四)争议条款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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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有无效期内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二、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并且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如果该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补偿数额或者给付标准,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事项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
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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