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告知义务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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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2、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
医生的告知义务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医疗告知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向患者、患者家属或有关人员如实告知患者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有关内容的义务。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存在下列四方面问题时,法院将认定医疗机构未对患者尽到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2)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

(3)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进行功能恢复锻炼等方面出现错误;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未告知医疗风险。医疗机构因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于病历相关的医疗纠纷,该指导意见规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能够证明院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院方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法院将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

北京高院向社会公布的北京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指导意见(试行)》,就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医院因未尽告知义务将担责。医院篡改病历将被推定有过错。

因特殊情况发生意外 医院可免责

指导意见规定,患者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同时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时,如果患者一方的赔偿请求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对患者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确定由医疗机构和血液提供机构给予患者一定的补偿。

对于免责条款,意见规定,医疗机构能够证明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指导意见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损害结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评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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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有这样的规定: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损害人之身体的完整性仅以对该人的治疗有必要之情形为限,并且,除因当事人的健康状况有进行手术治疗之必要,并且本人不能表示同意之情形外,事先均应征得当事人本人的同意。另一方面,医疗行为具有专业性强、技术程度高等特点,如果医生不告之,患方很难知情,很难理解、同意、配合医生的医疗行为,所以作为满足患方知情权的前提,应该肯定医生有告知的义务。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保护患方自主决定权的需要,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医疗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它的一切手段都应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志,因为任何不利后果最终都要由患者承受,患者是医疗风险的承担者,尽管患者不可能也不应该干涉医生的诊疗方案,但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争取患方理解医疗方案的优劣得失、后果风险及医生如何对各方案进行取舍、取舍的道理,均在情理之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在关系自身重大利益的事情上,应由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借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做出合理的判断,这是意思自治的真谛,因此,应该赋予医生告知义务,未经告知并取得患方的理解、同意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最高指导原则,被人们称为“帝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不损害对方利益。具体到医疗行为中,医生应该谨慎、勤勉、忠实,一切以患者利益为中心,尊重患者的权利和选择,尤其是避免凭借其专业所长和当事人对医疗的不知情在医疗时随意取舍,树立国际医疗道德观念的《日内瓦宣言》规定:“医生首先考虑的应是病人的健康,医生要凭自己的道德意识和尊严来从事医疗工作。”《国际医疗道德法典》规定:“医生必须经常把保持病人的生命的责任铭记在心,对病人要忠诚并献出所有的医学技术。”作为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延伸,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确立医生的告知义务,保护患方的知情权是合理分配医疗风险,公平保护医患双方的要求。现代社会中,高技术的采用在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生事故风险的几率,医疗行为即是如此,如何正确面对医疗风险并合理分配、化解风险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医疗行为具有侵害性和危险性,常会带来副作用、并发症,某些较前沿的治疗方法,如非常规手术、临床试验疗法等由于未臻成熟,风险更大,非经患方同意而由患方单独承担医疗风险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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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投保人违反该义务的后果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客观要件,即告知义务人不告知有关重要事项或有关事项做不实说明。其主观要件,指义务人的告知或不实的告知是否为故意或过失所致。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匿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随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度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可见,我国《保险法》对于告知义务的违反,根据义务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违反告知义务造成的实际后果或者说违反义务的程度不同而作了不同的处理。该条对告知义务的规定区分为下列情形:
(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即故意作不实告知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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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对于投保人隐瞒或遗漏,或者过失为错误说明,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而且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即投保人无过失的情形,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能否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或以未达成合意为由而主张合同不成立呢例如,在投保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对保险标的有关重大事项未于告知或作了错误告知,导致保险人作出与告知事实真相情况下可能作出的不同的保险决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除以保险利益原则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外,不得引入重大误解或错误为由来主张保险合同不成立或撤销,否则将违背保险提供保障的基本精神。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就是法律对保险人行事解除权所作的明确的时间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了2年的除斥期间,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只使用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情况。至于其他情况以及财产保险合同的除斥期间均未规定。除斥期间的规定,既可以避免保险合同因保险人解除权的存在而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也可以避免保险人投机,如果对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没有任何限制,那么,保险人就可以选择在对自己有利时解除合同。
我个人想了解一下,请问大家,法医鉴定人的定义是怎样的,哪位专家知道啊,帮忙告诉我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1、化学或药学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接受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鉴定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了解证据制度、诉讼制度等相关的法律知识,熟悉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3、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上;
二、如何申请成为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人?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三、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的范围是什么?
是利用化学检测和薄层层析、分光光度法、色谱法等各种方法检验识别与测定毒物,包括:挥发性毒物、非挥发性有机毒物、杀虫药、杀鼠药、重金属等毒物;从体内材料等检材中分离毒物及药物;驾驶人员血中乙醇浓度测定等。分析毒物的性质及特点,研究毒物及药物的体内代谢等。
四、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法医学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是目前司法鉴定最大的问题所在,我国独特的法医学教育发展史是法医学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很多法医没有经过系统化的法医专业教育,同时由于基层法医工作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至今仍有不少法医系由临床医生经过短期法医学培训即转而从事法医工作,更有非专业人员滥竽充数现象,部分地区部分法医甚至连医学背景都没有。
这种没有接受过法医学专业的系统和正规教育的法医从业者,大多缺少法医学的专业理念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而我国的法医学教育模式与国外的差异又决定了学生们相较国外的培养模式下必然有相当的差距,如缺乏实践经验就直接上岗执业。专业素养的不足为工作的失误埋下不可忽视的隐患,近来的许多社会矛盾皆以法医工作者的不慎或失误为导火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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