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婚姻房产诉讼?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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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对于夫妻来说是一件大事,双方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众多离婚纠纷案件都和房产分割有关,毕竟房产是一个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双方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处理不好就容易发生矛盾。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定形式。
如何进行婚姻房产诉讼?

离婚对于夫妻来说是一件大事,双方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众多离婚纠纷案件都和房产分割有关,毕竟房产是一个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双方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处理不好就容易发生矛盾。

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定形式,无论是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对于夫妻共有房屋的价值评估和房屋归属等问题,都是离婚案件处理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对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性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二)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性规定等进行了比较深刻的剖析,以期便于离婚案件司法实践的朋友借鉴。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具体规定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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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房产分割应该如何进行?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这一般属于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这种情况下一般也是婚前财产。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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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无效诉讼纠纷应当应该如何进行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姻无效诉讼纠纷应当如何进行解决
可以通过诉讼解决。通过诉讼解决无效婚姻纠纷时,要确定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或请求权主体范围,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主体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
1、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人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另外,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体。但是,从婚姻法角度讲,无论无配偶的一方是否明知,是善意还是恶意,都是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对其婚姻无效的认定都没有任何影响。只是此时因重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还应包括合法婚姻当事人。还有,人民在审理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
(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2、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主体及其诉讼主体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的规定,应从如下几方面掌握:
(1)适用范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是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的,离开这一前提条件,当事人的列法就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利害关系人外,还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本身。在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也不在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之列。
(2)利害关系人作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的案件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列为被申请人。这是因为人民拟作出的关于婚姻关系效力的判决,与申请所针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直接受该判决的约束,因此,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
(3)通过规定当事人的列法,可明确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请求人民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4)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这是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婚姻当事人虽然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但未经人民经过诉讼程序作出无效婚姻宣告之前,其婚姻还是因形式上的有效而有效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关系归于终止,必然会发生继承等法律后果,在婚姻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生存的一方可基于婚姻产生的特殊人身关系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与死者的财产分配等。一旦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中生存的一方与死者之间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就会丧失,同时丧失其作为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其与死者亲属间的姻亲关系也归于消灭。因此,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由于人民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合法性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的一方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具有直接的约束力,所以,应当将其列为案件的被申请人。在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可以不列被申请人,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实际上并不存在受判决直接约束的民事主体。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目的,不是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要求一方当事人履行某种民事义务或承担民事责任,只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产生让特定的婚姻关系归于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关系当事人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列被申请人。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的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如果有重婚行为,就符合成立无效婚姻的条件。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具体来说,是指如下情形:
(1)无法矫正的官畸形,患者婚后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的
(2) 患有可能严重危害配偶身体健康的疾病
例如,麻风病、性传播疾病未经治愈前不能结婚。婚后可能导致对方感染疾病,或一旦怀孕对孕妇或后代健康都不利的疾病。
(3)严重遗传病和先天畸形
例如,先天性痴呆、精神分裂症等。这些疾病目前尚无有效治疗,但会把疾病通过不同方式传给后代。
(4)男女双方近亲中都有人患同一遗传病的
这主要是指隐性遗传病和某些多基因遗传病。例如先天性聋哑、全身性白化病等。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似乎并无病态,但很可能都是同遗传病基因携带者,这些人不宜结婚,一旦结婚,子女中发生遗传病的可能性极大。
(5)严重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与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须经治疗好转并且两年以上没有复发才能考虑结婚。因为这两种疾病具有一定的遗传性,患者子女发病机会明显高于一般人群。如夫妻双方都患这类疾病,即使治愈后,生育的子女发病机会也多。
(6)重症智力低下者,原因可能有遗传的与非遗传的
他们即使结婚,也不能识别自己的配偶,无法承担婚姻、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如果是遗传性智力低下就更不应该结婚,以免影响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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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房产应如何进行分配
事实婚姻中房地产分配需灵活处理:婚续期间房产通常被视为共有财产,按共同财产原则分配;而婚前已有的房产则视作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法律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强调时间因素在财产归属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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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闺蜜的老公是个老外,两个人没有感情了准备离婚,那么这个涉外婚姻离婚诉讼判决怎么弄?
[律师回复] 明白我国对涉外婚姻的处理原则,这样才能帮到大家更多。
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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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后房产分割如何进行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诉讼离婚后房产分割如何进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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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婚姻无效财产分割应该双方协商,协商不了的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当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分割财产并不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因为婚姻无效也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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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可撤销婚姻怎么诉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及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可撤销婚姻可以向提讼。可撤销婚姻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二、可撤销婚姻有哪些
有些人提出应当规定欺诈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他们举了一些事例,如欺骗对方,说自己很有钱,能带其出国,如伪造自己的学历、经历、职业、职务,如谎说自己家境显赫、富有,如隐瞒自己的疾病,隐瞒自己的前科,隐瞒自己有子女,隐瞒自己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隐瞒自己的已婚史等等。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个意见。上述事例虽属欺诈,但却不能因此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因为欺诈的情形非常复杂,有的欺诈,如隐瞒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已婚的欺骗未婚的,本法第十条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其他因欺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胁迫”是指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况”。在判断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胁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胁迫人的身体或心理造成损害,为了达到迫使受胁迫人结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这种行为足以达到让被胁迫者产生恐惧,或直接现实地对被胁迫者进行身体上或精神的伤害。
3、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比如男方对女方说“你不与我结婚,这块手表就不送给你”,这里,男方的言行仅仅是取消赠与的表示,并不构成非法胁迫行为;而如果男方对女方说“你不与我结婚,我就将你家的房子烧了、父母杀了”,男方的这种言行就是非法胁迫行为。
4、受胁迫方因行为人的胁迫行为而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按照胁迫者的要求,同意结婚。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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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诉讼书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就是写清楚你的诉讼请求,就是你要离婚,财产怎么分,小孩跟谁什么的,可以给你一个范本,你可以参考一下。离婚书样本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市××路×号。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市××路×号。电话:×××
诉讼请求

1、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具体见清单)。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在199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5月18日在××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2月1日生一女,取名戴××,现在××小学读书。
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被告丑陋脾气暴露无遗,每次酗酒后就动手殴打原告。在原告怀孕5个月时,原告去叫被告回家,被告不顾原告有孕在身,动手殴打告,还用甘蔗刀吓原告。1998年
4、5月,被告开始在夜总会坐台,长期包嫖,今年还把坐台女带回家,2000年3月8日,在+++出租私房嫖娼时被×××派出所警察抓住。1998年9月2日,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头部、鼻出血,左足多处软组织挫伤,全身乌青。2000年11月9日,被告又乘酒兴殴打原告,还用菜刀背敲打原告头部,至今原告头部常常疼痛。2000年11月19日,被告跑到原告上班处叫原告回家,遭原告拒绝,被告就把原告拉到本市人民路上殴打,致使原告多处皮血肿,软组织挫伤。
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恶劣行径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今原告为解除痛苦,特根据《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向贵院,请依法判如诉请,不胜感激。
证据及证据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复印件。

3、房产证复印件。

4、财产及债务清单各一份
此致
×××人民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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