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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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含义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它不是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相并列的第三种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环节。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听证前的准备工作

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听证条件的把握、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审查听证要求、听证组成人员(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和听证时间、地点以及听证方式(公开或不公开)的确定、送达听证通知书、出席听证会的调查人员的确定、审查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等事项。

实践中还需要做好的准备工作有以下几项:

1、听证组成人员的确定。可以视案情需要采取两种方式,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比较清楚的,由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指定一名未参加本案调查的法制工作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复杂的,可由行政机关主管领导指定多名未参加本案调查的法制工作人员组织听证,但必须是单数,并指定其中一人担任主持人。笔者倾向于少用第一种方式,多用第二种方式,以体现行政机关的重视,且当事人也更为信服。

2、听证方式的确定。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局规定除涉密、涉隐私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鉴于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的特殊性,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可能顾及名誉比较忌讳公开举行听证,再者,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是否存在业务、技术秘密或个人隐私有时难以把握,所以,笔者认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当事人可选择听证方式,应事前征询其意见。公开听证的,3天前公告,公民持身份证可以旁听。

3、出席听证会的调查人员的确定。出席听证会的调查人员不宜太多,应根据对等的原则,以不超过当事人可能出席听证会的最多人数为宜,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为代理人,其出席听证会的最多人数为3人,所以,出席听证会的调查人员最多也以不超过3人为宜。如果有多少执法人员参加了调查,就让多少执法人员出席听证会,就会使当事人有一种处于弱势、不公平的感觉。

4、审查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当事人应提交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本人不出席听证会而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委托其中一人全权代理,全权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具体(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听证陈述和申辩,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签名)齐全。

5、调查人员应做好的准备工作。一是应准备书面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依据、建议等。二是应准备书面证据目录,对所有调取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分类编号,概述主要证明内容,以便于在听证会上举证时条理清晰,旁听公民听得明白。

6、听证组成人员应做好的准备工作。一是每人必须阅卷,熟透案情,做到心中有数,以应对听证会上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书记员也应事前阅卷,熟透案情,以保证记录的速度和准确性。二是听证主持人应拟写好听证提纲,并可进行合理分工,如安排听证员在听证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或组织辩论等,以免听证员在听证中作“壁上观”,并可消除当事人认为听证员是“花瓶”和摆设的误解。

7、听证会场的布置。有条件的执法机关可以参照法院审判法庭的样式布置听证会场,并摆好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标示牌。

(二)主持听证的规范操作

主持听证会在操作上我们应采取抗辩式来进行,其具体程序大致可分为下列四个阶段:

听证开始阶段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后,应把握三个要点:

1、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听证参加人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尤其要核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果把当事人的主体搞错了或代理人无代理权或代理权存在缺陷,则主持听证无效。

2、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3、告知当事人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除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外,还包括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该程序必不可少,万不可缺漏,否则主持听证无效。

双方陈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

这个阶段是整个听证程序的核心。其主要目的在于当场核实事实,或进一步查清事实,为依法行政作出正确决策。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该阶段可分两种情况掌握。

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涉嫌违法事实单一或比较简单的,基本上可用两个步骤解决问题。

1、先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2、然后由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涉嫌多种违法事实或案情复杂的,一般来说,应“一事一述一证一举一质一认”,具体可按以下方法操作:

1、调查人员陈述事实和举证(由当事人质证、申辩)。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逐类或逐个提出,逐个举证,逐个提出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然后,由听证主持人逐一交当事人辨认证据(设传递证据的工作人员一名),并征询其质证、申辩的意见,再由听证主持人根据质证的情况当场认证,即当场确认有效或无效。最后,向调查人员问清是否全部证据举证完毕。

2、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举证(由调查人员质证)。按上述方法依此类推。 同一违法事实多个证据的,为了加快速度,避免整个听证会时间拉得太长,可连续举证,再由对方一并质证。因案件需要,上述举证、质证也可适当打乱顺序,交叉进行。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举证、质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可就双方陈述有遗漏或尚不完全清楚的事实、证据及处罚理由和依据进行发问,以进一步核准事实,并可适当允许双方互为发问,体现听证的民主性,为进入辩论阶段打下基础。该程序可灵活掌握,在举证、质证中穿插进行。

辩论阶段

这个阶段是举证、质证阶段的重要补充,主要内容是由当事人、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主要目的在于把道理说清、说明、说透。

第一轮,先由调查人员就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建议提出论证意见,再由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二轮,互相辩论,可适当打乱顺序,但应避免秩序混乱。

结尾阶段

1、向当事人、调查人员问清是否有最后陈述的意见。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应告知当事人当场阅看笔录,审核无误逐页签名,其中最后一页顶格内容签名。如记录有误,可要求书记员当场补正,由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确认。全权代理人逐页签名,一般代理人最后一页签名。听证组成人员、书记员、调查人员最后一页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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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一、业务解释: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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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是如何的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第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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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的听证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了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执行听证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听证准备 (一)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异议书。 (二)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或 第三人对提出的主张或理由如实提供相应证据。 (三)执行员在听证前七日内传唤、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异议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庭组成人员。 (四)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在听证前三日相互交换证据。 (五)执行员三人组成执行合议庭,其中一人为主持人, (六)听证开始前,主持人分别核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或执行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 2、听证调查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听证人有申请回避、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反驳、辩论的权利和必须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向听证参与人讲明提供虚假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异议人主张权利,陈述事实,举证说明。 (三)申请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被执行人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意见,并提供证据。 (四)被执行人陈述事实,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异议,进行反驳,并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 (五)异议人出示证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出示证据,异议人、被执行人进行质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异议人对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主持人出示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进行质证。 3、听证辩论 (一)按异议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发言。 (二)按发言顺序相互进行辩论。 (三)听证辩论终结时,根据自愿、公平原则,允许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4、合议裁决 合议庭对双方质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对是否应予执行及如何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执行异议成立的,返还已执行的案外人财产或裁定中止执行;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异议。 第三,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裁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执行听证的全部内容,应由书记员记录在卷,交听证参与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土地征收听证会的程序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征收听证会的程序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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