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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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提出听证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准备听证、公开听证、主持听证等,对于行政处罚的结果符合召开听证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埋合法的申请。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什么?

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

5、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二、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

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可以进行听证的,只有一些特定的处罚才行,并且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的,那么司法机关是无法进行听证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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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拆迁的听证程序:
一、业务解释:
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1、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笔录由拆迁当事人、原房屋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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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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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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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日内报所属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一)登记立案。劳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说回避。
(三)处理。调查终结,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负责人应当说集体讨论决定。
(四)制作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的印章。
(五)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三、听证程序
针对行政处罚的特殊案件使用的一个中间程序,它穿插在一般程序中作为子程序运行。一般插入在审理之后、制作处罚决定之前。
其程序是: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4、听证由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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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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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程序:
(一)登记立案。劳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说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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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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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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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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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听证程序
针对行政处罚的特殊案件使用的一个中间程序,它穿插在一般程序中作为子程序运行。一般插入在审理之后、制作处罚决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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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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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听证由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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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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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经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实施必要的检查,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一般程序的主要规定是: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有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在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在调查或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协助调查或检查;在收集  证据时,可抽样取证,经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终结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意见。如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天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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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国内贸易局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10月15日,国家国内贸易局《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经国家国内贸易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生猪屠宰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第四条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立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在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需要对当事人的生猪屠宰违法事实进一步核查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生猪屠宰违法事实,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举报记录》;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报所在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应当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第八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负责办理。
第九条执法人员和其他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本案有牵连的;
(二)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是否回避,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查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出示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二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调查笔录;
(七)现场检查笔录;
(八)鉴定结论。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者盖章。第十四条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应当记入《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调查笔录》,并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现场检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现场检查需要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不影响检查的进行,但执法人员应当邀请两名以上(含两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并将该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在检查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所在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填写《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开列《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财物清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作登记保存标记。第十七条需要对生猪产品进行检验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取样检验委托书》,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取样检验。第十八条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撰写《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报所在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五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五十三条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第五十九条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条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二、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其所属备案。当事人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哪些?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讲有下面几种:
一是处罚较重的案件。所谓处罚较重,按行政处罚的种类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行政拘留以及数额较大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而警告,是较轻的行政处罚,一般当场作出处罚就可以了。按照行政处罚的幅度来说,罚款数额对公民在50元以上,对法人1000 元以上的罚款行政处罚,也要适用一般程序,执法人员就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告,经过调查,依照一般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公民警告及5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给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及1000元以下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实施处罚。
二是情节复杂的案件。需要经过调查,才能搞清案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不能简单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这类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报告,按照一般程序处理。比如执法人员发现一书店出售淫秽书刊,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的只有一两本,除了没收这几本淫秽书刊外,执法人员能不能对该书店当场作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不能这样处理这个案件。对于这样的案件,执法人员虽然只查获一两本淫秽书刊,但还是应当查清其淫秽书刊的来源、出售的总量以及出版、印刷环节上的问题。这都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在处理较轻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尽管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遇有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认定事实有错误,而执法人员又与其争执不下,难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提交,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经过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说明,执法人员当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由依照一般程序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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