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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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立案的刑事案件在经过侦查后,可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应当满足3个条件,首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次犯罪证据确实、充分,最后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点,缺一不可。
刑事诉讼中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什么?

立案的刑事案件在经过侦查后,可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应当满足3个条件,首先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次犯罪证据确实、充分,最后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点,缺一不可。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诉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审查起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提起公诉是起诉的一种类型,是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的终结,只有人民检察院才能提起公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提起公诉权利。人民检察院对于控诉权,应当谨慎行使,保证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惩罚,不让无罪的人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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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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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
(1)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也可以不的情况下,应当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认为提起公诉更符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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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1.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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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起公诉的程序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和诉讼的实际需要,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两项程序条件:
(1)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2)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提起公诉的政策条件是实现公诉个别化的要求。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也可以不的情况下,应当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态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如果认为提起公诉更符合公共利益,即应提起公诉;反之,应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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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4、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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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一并审理的诉讼,即两个或者两上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的被告,就同一朽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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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条件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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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有重婚行为或已经有合法伴侣的人又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在某人已经拥有配偶的情况下,该人再次与第三者进行结婚的举动。即某人尚未解除前一次婚姻关系的时候,就与另一人办理新的婚姻关系。若某人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的身份与第三者共同生活,即使未再次办理婚姻首先,也属于事实重婚。无论是法律重婚还是事实重婚,原配皆可根据该条件提出诉讼离婚。
第二,对家庭成员有虐待、遗弃行为的,或者对他们实施了家庭暴力的。若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对另一方进行家庭暴力行为,另一方已经受到身体或心理的伤害并无法确保本人在婚姻中的安全,亦或是婚姻关系中的某方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此时要求离婚是势在必行。然而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施虐方拒绝协议离婚的可能性,因此受虐者拥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保卫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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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夫妻双方因为彼此的感情不和谐,而实际分居已经超过了两年时间的。若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超过两年,双方已经不再互相履行夫妻间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么他们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不符合婚姻所倡导的建立和谐家庭的宗旨。此时,双方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结束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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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条件是什么?
要明确谁对附带民事诉讼负有赔偿责任,即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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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债权,一个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另一个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只规定了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没有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在实质要件审查中,是否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需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
一种观点认为,只审查债权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不必然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理由是,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作为被告,不对债务人的债权提出抗辩,不提出异议,没必要再主动去审查合法性。特别是在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一是很难查清案件事实,二是在债务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实际上是剥夺了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因此不能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合法性进行审查。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都应当是合法的。如果只审查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则代位权缺乏必须的构成要件。只有基于这两个债权的合法性,才能引起代位权之权利和责任。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应对这两个债权一并予以审查。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对外效力和权能,这就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都不存在,则代位权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这就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也必须合法有效,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这个债权无效或不能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都不存在,则代位权没有行使的依据。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要对两个债权的合法性都进行实质审查。至于说在债务人未参加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审查债务人与第三人债权合法性剥夺债务人诉权问题,我们认为,法律既然赋予债权人可代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反之,亦应允许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向债权人主张。因此,债务人虽未参加诉讼,但第三人可以就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向债权人抗辩。未提出异议的,则该债权成立有效。提出抗辩的,人民要对此予以审查确认。
关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个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应如何理解债权合法?债权合法是不是仅仅指经人民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的债权。
一种观点认为,未经人民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属于效力待定的债权,不能视为债权合法,只有经过人民或仲裁机构审理,通过司法程序确认的债权,才是合法债权,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审查要件,只要债权人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人民就应该受理,至于债权合不合法应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按照《民诉法》关于的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只对证据作形式上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符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人民就应该受理。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确认其合法性,无疑会增加代位权诉讼成本,使代位权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债权存在相应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应当立案审理,债权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再予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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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提起诉讼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在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其中,如果满足了起诉的条件,当事人可提起合同纠纷诉讼来有效维权。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当中的规定,在合同中提起诉讼需要符合怎样的条件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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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首先,要明确谁可以提起,即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请求权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有:
(1)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作为请求权人,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补的。
(3)人民检察院,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请求权人。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遭受损失的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
(2)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人民检察院不是“应当”而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要明确谁对附带民事诉讼负有赔偿责任,即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包括:
(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注意在此种情形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仍然是未成年人本人,只不过由其监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代行被告的权利、承担被告的义务而已,但是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负有赔偿责任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
(4)和
(5)情形下,遗产继承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但是如果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的,则不能将其列为被告。如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数额应当以其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
(6)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保证人应当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附带民事诉讼成年被告人的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亲属,注意这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的亲属并非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再次,要明确可以提起赔偿的范围,主要是被害人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最后,要明确何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原则上,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此外,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提起劳动诉讼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提起劳动诉讼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在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相一致时,由劳动者个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其他人员则无权。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也无从审理。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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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劳动保险、资金等
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等
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是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等,还包括劳动争议的证据事实,即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切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提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效力,当事人也无权向人民提讼。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则应向人民提供证据予以说明。
凡是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人民应当受理。当事人的,应当向人民提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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