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证据收集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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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行贿知情人的证言,行贿知情人的证言包括以下几方面:知情人与行贿人、受贿人的关系;行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行贿人行贿的原因,即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情况。2、起获的贿赂赃款、赃物;3、犯罪嫌疑人用受贿钱款购买的物品。

行贿罪证据收集内容有哪些

一、行贿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在犯罪主体方面,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自然情况。

在主观方面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

在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方面:

1、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

2、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

3、给予财物或返还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4、行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等;

5、获得的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二、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刑法理论中,行贿罪受贿罪是对合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相对行为之结合为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如果缺少任何一方相对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基于行贿行为与受贿罪的对合关系,行贿人与受贿人的供述应该相互印证。因此,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明行贿人犯罪的最重要的证据。在此,需要证明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受贿人与行贿人的关系;

2、收受财物或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3、受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及存放、使用、消费等对受贿金钱或物品的处理情况;

4、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包括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

三、证人证言

1、行贿知情人的证言,行贿知情人的证言包括以下几方面:知情人与行贿人、受贿人的关系;行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行贿人行贿的原因,即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情况。

2、受贿知情人的证言,受贿知情人的证言包括以下几方面:知情人与受贿人、行贿人的关系;受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情况。

四、物证

物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起获的贿赂赃款、赃物;

2、犯罪嫌疑人用受贿钱款购买的物品。

五、书证

书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行贿前支取钱款的银行存折、支取凭单;

3、犯罪嫌疑人行贿前后所作的笔记、日记、日历、台历记录;

4、犯罪嫌疑人购买贿赂物品的发票;

5、受贿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证明、单位职务、职权证明;

6、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批示、文件;

7、支出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履行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8、受贿人收取贿赂的笔记、日记记录,银行存款的存折等。

六、鉴定结论

对能够证明行贿人、受贿人行受贿行为的签字笔迹,应当作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七、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抓获经过,应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

2、如有犯罪前科,应调取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应有证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书面材料。

在查处严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中,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又要注意体现政策。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情节的,依法分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后如实交待行贿、介绍贿赂行为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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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用违法所得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对此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采取了双重标准,即除了行贿数额标准之外,兼以产生严重后果,方能认定为情节严重。两者必备,否则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5、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对此也是采取了双重评价标准,一是数额,而是对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公正的影响性。此处的“影响”的认定,应很宽泛。本律师理解,只要具备行贿罪构成要件,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影响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刑罚为五至十年有期徒。
行贿罪最新司法解释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1、行贿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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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
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5、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6、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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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行贿人犯罪情节的认定
1、从轻处罚情节: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减轻处罚情节: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因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3、免除处罚情节: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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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所谓不正当利益,一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二是指行贿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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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存量资产处置和人员分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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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操作
二、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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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职工分流安置的具体政策
1.《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适用:第五条适用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第八条适用于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
2.参照适用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1)改制分流过程中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事项,参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2)改制企业可用企业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并按规定程序冲减净资产。
(3)改制企业的净资产可参照国企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分配。
(4)参照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在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并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后,允许将房地产项目的转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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