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嘱公证在那里公证?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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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老人遗嘱公证在当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具体继承公证的程序,首先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携带身份证件和书写好的遗嘱,前往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之后需要提交相关的审核材料,然后等待公证机构人员通知即可。
老人遗嘱公证在那里公证?

一、老人遗嘱公证在那里公证?

老人遗嘱公证在当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此程序如下所示:

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二、老人遗产儿女分配规定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老年人对于自己所书写的遗嘱进行公证的时候,需要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提出申请公证处受理以及具体审核和批准发证这几个环节来进行的。并且提交申请的时候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有身份证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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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你唯一能做的就是向法院起诉怎样推翻公证遗嘱.要求遗嘱无效.提出你的论点论据.实际上.凡是公证过的遗嘱.都是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公证处给你爸办公证前,会验证需要公证的财产的合法性.就是说.公证处已经认为,你爸的财产是合法的.你的观点是,不能白白送人.是这样子.公民有处置财产的权力.是民法范畴.说白了,就是,如何处置财产是公民的私事,法律精神尊重公民的权益.你可以看下继承法.里面说得很清楚了,
有遗嘱的,优先按遗嘱办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办理.就是说,要分家产.如果你们有立遗嘱,按你们意愿办,如果没有.按国家法律条例来给你们办.免得大家有纠纷.是这个意思.所以,你觉得白白送人了.我基本上觉得没办法,因为是遗嘱上写的,关键还是公证过的遗嘱.
2.公积金也属于继承的遗产.也按照继承法.看遗嘱里有没有说明.如果没有说明.那将会按照继承法法定继承.由你爸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你爸的子女,配偶,父母),这笔钱我觉得是这样.单位领导应该要看继承公证书,或者遗嘱.看到底归说,或者说由谁和谁分配.至于那笔4万元借款.那是后面的事.
这个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如果有遗嘱.遗嘱里面没有说给你.那就不需要你到场了.手续是到当地房管所办理过户.
4.公证处可能只能查询到有公证过的遗嘱.有些遗嘱是不一定经过公证处的.你如果要查.要看下你当地公证处有没有这项业务.具体来联系你当地公证处
5.房子过户不是由公证处办理的,是由房管所办理过户的.公证处只能给你办理继承公证书,
如果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有论点论据,而法庭又扶持的话.你的房子就要重新分配.
房子继承的流程是,首先确定继承人.继承人可以是单一,也可能是多个.确定办法是,有遗嘱的,看遗嘱,没遗嘱的,按法定.具体第一顺序有继承人,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都找不到人,财产归国家...你提供的信息不够.按你意思说,两个房子是你爸的.就是说,房产证是你爸的名字...要改成你名字..就要到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房管所一定要你爸到场,你爸不能到场,出具你爸的受权委托书也行,如果你爸去世...房管所就要求你出具继承公证书.这个说涉及到公证处.没有继承公证书.房管所是不能给你办理过户的.如果此房已经过户...而且是在你爸去世后过的户..那一定是有继承公证书,由你全额继承.而你题里说还有你哥...那你哥也是这房子的继承人...如果是按法定继承,你哥一定有份,还有你妈...而你成功办理过户,唯一可能性是他们都放弃继承,你才能办理过户...要么就是遗嘱继承,你爸指定这把房子写在遗嘱里面,交给你
朋友母亲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其名下的房产明确了继承人,然而涉及的房产却面临了拆迁。如今母亲去世,立遗嘱后房屋拆迁,那么这份遗嘱是否依然有效?
[律师回复]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之规定,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也即,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因此,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标的物被拆迁的行为是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重要因素。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做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撤销。
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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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证遗嘱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主要有:
  
1、排除效力。公证遗嘱能够有效地确认遗嘱指定受益人的遗产继承人身份,而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从而有效实现遗嘱人对身后事务及财产的处置意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应优先按遗嘱确立的分配原则处置遗产,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所有的合法继承人共同享有。虽然从法律上讲,只要是合法的遗嘱都会产生这种排除效力,但毋庸置疑的是,公证遗嘱由具有专业知识的公证员按照严格的公证程序进行证明,能够更加合法、充分地体现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证明力更强,可信度更高,成为遗嘱人最希望采取的遗嘱形式。而实践证明,公证遗嘱的确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想要推翻遗嘱,也极其困难,鲜有成功案例。
  
2、优先效力。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指的是不同形式的遗嘱内容发生冲突,以公证遗嘱为准,即确认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内容不再执行。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包括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就是体现在与其他四种遗嘱的效力比较上,
首先,当有不同方式的遗嘱并存且内容发生抵触,应直接认定公证遗嘱效力更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
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
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其次,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实践中,这一规定带来很多问题,有些人年老体弱时想变更、撤销公证遗嘱,却因为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或因听力、表达等各方面的问题被公证员认为是行为能力欠缺而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法学界争议很大,有很多法学专家认为这一规定侵犯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应赋予遗嘱人以任意方式撤销在前遗嘱包括公证遗嘱的权力。
  
3、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以公证书形式做成,是一份具有特别证明力的法律文书。公证遗嘱除了指定受益人,对遗产进行处分以外,还有诸多证据功能。比如,遗嘱人在遗嘱中对于自己家庭关系的描述、对财产来源及权属的认定、对于立遗嘱原因的表达等等,都构成了法律上的“自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否则应都应当直接认定为事实。再比如,公证机构对于遗嘱人的立遗嘱行为进行证明,就是对遗嘱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其核心是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作遗嘱的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等。因此,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其内容和形式本身就是很好的证据,而且证据效力相当高,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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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书遗嘱的效力问题
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主要内容是对立遗嘱人的财产及其他个人事务作出安排。其生效要件必须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1、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
2、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对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
3、立遗嘱人对处置的财产必须具有处分权;
4、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
5、须注明年、月、日。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遗嘱内容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本案中栗先生自己书写的两份自书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达,其处分的财产也是其可支配的个人财产,符合《继承法》之规定,在其签字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2、 自书遗嘱VS公证遗嘱
依照《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栗先生的第一份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从自书遗嘱上升成了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具有意思真实、程序严谨、证明力强等优点,因而具有无可比拟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因此,栗先生第二份自书遗嘱不能对公证遗嘱内容进行变更。当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发生效力冲突时,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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