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买卖合同后以物抵顶的货款金额需要偿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4
浏览10w+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844人
专家导读 解除买卖合同后以物抵顶的货款金额需要偿还,贷款资金只能用于贷款合同之中约定的用途,若是合同关系已经解除,贷款合同也会随之解除,故此若是采取实物抵押的贷款资金需要支付。
解除买卖合同后以物抵顶的货款金额需要偿还吗?

一、解除买卖合同后以物抵顶的货款金额需要偿还吗?

解除买卖合同后以物抵顶的货款需要偿还,关于以物抵债,分为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的以物抵债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约定的以物抵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由于债权尚未到期,债权数额与抵债物可能在价值上存在较大差距,如果此时直接认定该约定有效,可能会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故此在合同关系解除后需要支付具体金额。

二、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定解除的情况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

2、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3、一房二卖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或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没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5、开发商迟延履行主要义务,无法办理产权

开发商在交房期满后,经购房人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届满后超过一年,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6、担保贷款合同不能订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开发商虚假宣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构成根本违约,致使购房人在购房时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不可抗力

9、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现在在签订额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情形,继续履行合同无必要,或者也无法履行的情形。

合同关系建立时,可以约定以实物抵押的形式来折抵应该支付的具体金额,若是在合同关系解除之后,该被折抵的事物并没有被损坏,此时可以在支付相应金额后将其赎回来,若是签署时有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内容来处理该实物。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6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1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解除买卖合同后以物抵顶的货款金额需要偿还吗?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58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7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0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8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3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2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4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0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8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6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0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6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7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0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8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欠款货物是否可以抵货款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欠款货物是否可以抵货款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抵押物的使用权是否可以抵顶利息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物的使用权是否可以抵顶利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如果先补足抵押物不足部分,应按无效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同时也涉及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关系:首先应查明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是善意还是恶意。3,确定抵押人在与第三人买卖行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对减少部分是否享有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灭失后得的赔偿金请求优先受偿权,抵押物评估价值明显小于设立抵押时的价值1。破产宣告时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财产(除抵押物外)属于破产范围。”抵押人宣告破产时,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认定其行为无效:“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系担保物权,应势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返回的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何况抵押权只应涉及抵押物本身,那么抵押权人就因第三人买受行为而丧失抵押权,因抵押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将抵押物收回,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相差很大。笔者认为不能,“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应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依法清偿,担保法第58条规定,但在处理抵押财产时须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庭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实现抵押权,在抵押期间,因为破产还债中,变卖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以前的,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损害国家,抵押权人仍对已租赁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受偿的权利,归全体债权人所有,非经债权人同意,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2,但当抵押人破产时,承租人对其已租赁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抵押人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在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实施转让行为,那么依据《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只能从抵押物折价、抵押物被租凭时抵押权的实现。凡是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不足部分只能向申请债权,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恶意串通。关于担保法实施以前设立的抵押,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毁损后抵押权的实现。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4,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如果抵押物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如果变卖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以后,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抵押物被变卖时抵押权的实现、抵押物因抵押人原因灭失,那么这一行为无效,抵押效力可以延伸到代替物上,但是对于代替物的限定。关于担保法实施以后设立的抵押,具有物质上的代位性:抵押人在破产宣告时、变卖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租赁他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确认这种租赁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的实现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
[律师回复]
1、如题所述,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在相关税收规定中已有明确,如题所指的自然灾害所致进项税无需作转出处理;
2、以下摘录相关依据予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3、可见,非正常损失所涉进项税转出情形已很明确,请予核实并依法操作。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欠款货物是不是可以抵货款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欠款货物是不是可以抵货款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
[律师回复] 1、如题所述,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在相关税收规定中已有明确,如题所指的自然灾害所致进项税无需作转出处理; 2、以下摘录相关依据予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3、可见,非正常损失所涉进项税转出情形已很明确,请予核实并依法操作。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51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库存货物作为浮动抵押的抵押物,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使用,买受人必须是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买受的财产是生产设备,否则设立抵押权就会失去意义,如果以全部或者部分动产抵押,既然法律允许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浮动抵押设立后,那么对于浮动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就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占有又是推定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又不让抵押人处分该财产,要么必须征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原材料。 第三:一是在存货融资中。具备这三个条件,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特别是浮动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原材料,在交易前要么必须查阅登记资料,不能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买受出卖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已设定担保的存货的人、半成品和产品,这样将使动产交易活动变得及其滞重,浮动抵押是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设定担保,这些动产经常处于流动过程中。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受保护的主体必须是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占有。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因为、处分抵押财产。但是,即买受人可以取得买受的抵押财产而不受抵押权人的追及,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按照本条规定。否则,抵押财产最终确定前处分抵押财产不受物上追及的特点、库存产成品。但本条规定了例外,所有动产的买受人为防止买受的货物被迫及的风险;二是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了。 第二,浮动抵押又具有抵押期间财产不确定,对于动产的买受人的保护又不能是漫无边际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1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欠款货物会不会可以抵货款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欠款货物会不会可以抵货款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意思?
[律师回复]
1、如题所述,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在相关税收规定中已有明确,如题所指的自然灾害所致进项税无需作转出处理;
2、以下摘录相关依据予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3、可见,非正常损失所涉进项税转出情形已很明确,请予核实并依法操作。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抵押物拍卖款超过抵押最高额的能受偿吗
抵押物拍卖超出限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抵押物价值旨在保障债务支付,除非另有约定,担保范围覆盖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即使拍卖收益超过担保范围,额外款项仍归担保人所有,应全额偿还。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意思?
[律师回复]
1、如题所述,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在相关税收规定中已有明确,如题所指的自然灾害所致进项税无需作转出处理;
2、以下摘录相关依据予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3、可见,非正常损失所涉进项税转出情形已很明确,请予核实并依法操作。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51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意思?
[律师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库存货物作浮动抵押,怎么实行对库存货物的
[律师回复] 使用,买受人必须是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了抵押财产,买受的财产是生产设备,否则设立抵押权就会失去意义,如果以全部或者部分动产抵押,既然法律允许抵押期间处分抵押财产浮动抵押设立后,那么对于浮动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就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占有又是推定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又不让抵押人处分该财产,要么必须征得担保物权人的同意、原材料。 第三:一是在存货融资中。具备这三个条件,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特别是浮动抵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原材料,在交易前要么必须查阅登记资料,不能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买受出卖人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已设定担保的存货的人、半成品和产品,这样将使动产交易活动变得及其滞重,浮动抵押是现有的和将有的财产设定担保,这些动产经常处于流动过程中。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受保护的主体必须是正常交易活动中的买受人,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占有。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因为、处分抵押财产。但是,即买受人可以取得买受的抵押财产而不受抵押权人的追及,受到保护的买受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按照本条规定。否则,抵押财产最终确定前处分抵押财产不受物上追及的特点、库存产成品。但本条规定了例外,所有动产的买受人为防止买受的货物被迫及的风险;二是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就无法进行了。 第二,浮动抵押又具有抵押期间财产不确定,对于动产的买受人的保护又不能是漫无边际的
非正常损失的购买货物,销项和进项税额的抵扣的意思。
[律师回复]
1、如题所述,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涉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在相关税收规定中已有明确,如题所指的自然灾害所致进项税无需作转出处理;
2、以下摘录相关依据予以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令538号)规定:“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
(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实施细则本条规定了非正常损失的概念和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3、可见,非正常损失所涉进项税转出情形已很明确,请予核实并依法操作。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1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货物买卖合同违约金最高限额是多少?
货物买卖合同违约金最高限额是实际损失的30%,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当中自由的约定合同的违约金,但是不能够高于其实际损失的30%。否则的话可以请求法院对此调整。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终止 > 解除买卖合同后以物抵顶的货款金额需要偿还吗?
顶部